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文献综述(2)
时间:2018-07-29 21:3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我国目前有关同性婚姻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者总的态度基本上是一种忽视甚至于无视的态度。 (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 从公法角度来看,“流氓罪”“鸡奸罪”等罪名的废除标志着同性恋在公法领域从罪到非罪的转变。但即便如此法律对同性恋的合法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 从私法角度来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的对象要件是男女双方,将结婚的主体限于两性之间。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现行《婚姻法》是于1981年在1950年的《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施行的,即使经过2001年的修订以及不断的司法解释的补充仍然是有不少漏洞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会有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此外,由于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的通行,站在这一角度来看法律对同性恋者仍然是忽视的态度。 (二)从社会大众的角度 在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及影响因素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上,公众的接受度还不太高,但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的中庸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人处于中间状态,既不完全支持也不完全反对,有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对于同性恋者的存在大家普遍是理解的态度,对于同性恋者一般权利的实现大家也是普遍接受的。但对于在保障同性恋者基本权利基础上的进一步的要求公众的认同度则是普遍较低的,在影响到自身利益方面时反感度是较高的。 从影响公众态度的各种社会因素分析来看,最能影响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的因素是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然后是收入、教育程度、城市规模、家庭背景的影响较大。总的来说,年轻、职业地位高、未婚、收入高、教育程度高、城市规模大等因素共同影响下的人们对同性恋的接受度较高[ ]。 (三)从同性恋者自身的角度 由于社会把同性恋当作敏感问题,对此讳莫如深,直接导致了同性恋者自己对自身的诉求普遍持漠视甚至压抑的态度。这一切堪称是中国式的同性恋难题。 根据近几年的中国同性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各个地区、各个年龄层次、各个职业人群中同性恋者普遍存在。而近一半的同性恋者居住在大城市,主要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观念的剧烈变化,经济发达地区人民的包容度较高。[ ] 但由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大众对同性恋的无知和误解包括人们的从众心理等种种影响叠加,使得同性恋者陷入围城,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不知凡几。不少同性恋者屈从现实走入婚姻,“隐婚”、“形婚”、“同妻”、“同夫”等现象的存在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据统计显示,中国目前同性恋者大概占总人口的4%—6%,数字看似很小,但根据人口基数一看即可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再考虑到会受到影响的同性恋者的父母家人朋友,这个数字就会非常的巨大,更加显示了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四)从学者观点的角度 关于同性婚姻的讨论,学界经过了长期的思想碰撞,现在主要分为两个阵营,包括以李银河院士为代表的支持派、以杨大文教授为代表的反对派,总的来说还是持反对观点学者较多,但少数派学者的观点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李银河主要是从人权角度出发,认为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同性恋亦是如此,同样享有婚姻自由自主的权利,因而同性婚姻的诉求应该得到满足。她同时从弱者保护的角度论述同性恋者的权利需要得到文护,反歧视,促平等。而李银河的同性婚姻具体修改方案有两种: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作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