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侵权浅析+文献综述
时间:2018-09-08 14:3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要] 自上世纪末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十几年的时间,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网络在给我们提供便捷的同时,“应运而生”的网络侵权行为也给我们的生活乃至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网络侵权的矛盾日益突出,而我国相关立法相对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网络侵权的快速蔓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本文在对网络侵权行为概念、特征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网络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实际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27963 [毕业论文关键词] 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 虚拟财产 法律规制 Analysis of network tort in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end of last century the Internet into China, more than ten years, the Internet has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our lives. However, Internet provides us with the convenie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network tort also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to our life and even the society brings serious negative effect. Based on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contradiction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ut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relativ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the rapid spread of network infringement has obvious hysteresis, therefore,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network is very necessary. Based on the network tort, 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alyzes the main forms of network infri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Internet infringement Network users Virtual property Legal regulation 一.网络侵权行为概述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本质上是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是相同的,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相较传统侵权行为而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侵权损害后果更严重,被害人的文权难度也更大。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网络侵权是由传统的侵权理论发展下的特殊侵权,其构成要件仍然是依照传统侵权构成要件的思路,主要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部分。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优尔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构成了网络侵权的两大主体。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对“用户”做出了解释,其“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账号的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 ],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中介和接入等技术类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在这里,我们可以将网络用户定义为接通网络平台,并利用其进行服务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侵权的手段和侵权方法上,网络侵权者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分析 第一, 网络侵权的发生以网络为载体,这是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区别最为显著的特点,在网络侵权行为中, 网络是各种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体、工具和场所。这也就是说, 没有了网络, 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