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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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

[摘要]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我国的刑法虽然在每次修修改中都有意识的降低死刑罪名的数量,但是刑法也任然保留了死刑,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犯罪中保留了死刑。经济犯罪特有智能性决定了犯罪人改造后的利用价值较高,而相对性则决定了经济犯罪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性相背离,加之经济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保留死刑对经济犯罪未必会起到预防作用。经济犯罪中保留死刑,效益是低下的,同时违背了公正性,也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更是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说,保留经济犯罪的死刑刑罚,又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经济犯罪乃至全部的犯罪的死刑都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减少甚至废除。27997
 [毕业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  死刑  废除
    2012年,吴英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选择了上诉,却被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吴英最终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英该不该死?吴英案引发了学界一场关于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的探讨。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次刑罚修改的重大之一就是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其中,草案拟将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刑罚规定来做出调整,即取消死刑。
刑罚之极,莫过于死刑。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罚方法,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2年执行两种情况。其实,死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手段,它存在的合理性从来没有受到过质疑。但是,自从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至今,死刑的存废争议也以及持续了两百多年。我国目前对于死刑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并逐步废除死刑。其理由有:一、大量的适用死刑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不相适应。二、死刑作为最严厉的犯罪惩罚方法,其威慑力来自于死刑刑罚本身适用的谨慎性和必要性,死刑的滥用定将导致其威慑力的丧失,也会失去预防犯罪的作用。三、生命是一次性的,其丧失也具有不可恢复的性质,死刑的大量适用难免会造成错杀,而其错误适用一定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坚持少杀、慎杀才能有利于防止错杀。四、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也是为了顺应这个趋势,并且,坚持少杀、慎杀也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法律对于死刑的适用做出了多方面限制规定,其中就包括对死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执行制度上的等等限制,以有利于更好贯彻坚持少杀的政策。
虽然废止死刑的理由众多,但是,在我国的现代社会,死刑的存在又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首先,社会中还存在着及其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其次,生活中不排除有些屡教不改的及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对他们不处以死刑,不能有效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同时也不能平民愤,这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的需要。
接下来本文将从经济犯罪的特性及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价值角度分析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但关于经济犯罪这一概念,学界争论不一,未有定论,大致可归纳为三种:(1)宏观经济犯罪概念,即认为经济发展是侵害社会经济关系的犯罪[1],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以及分散于其它各章的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2)中观经济犯罪概念,即认为经济犯罪是侵害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犯罪,所谓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有关经济管理的渎职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不再属于经济犯罪[2];(3)微观经济犯罪概念,即认为经济犯罪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3],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