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2)
时间:2018-10-16 21:4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网络虚拟财产有很多特征,虚拟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主观性、期限性等,这些都无庸置疑,但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学界一直在争议的话题,这一点对研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非常重要,也是构成犯罪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更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鉴于此,学者有两种看法,一派观点是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另一派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财产的基本特点。下面将总结这两者观点的基本理由。 (一)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有些学者觉得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持该观点的学者有两点看法。第一,网络虚拟财产不归于财产的范畴,这是从它们的自身特点来分析的。因为无论刑法规定的财产,它一般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买卖交易,它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且会有一定的市价予以规定,不能过分高也不能太低,当然这是限定在可以买卖的基础上,而网络虚拟财产它不存在于现实世界里,我们也无法对其丈量、触摸,并且一般都没有固定的标准来衡量它的价值,它的所有者可以任意制定其价格,只要对方愿意购买。而且虚拟财产可以任意地被游戏运营商复制,即可以用复制很少的钱就可以得到参与者更多的货币,这对参与者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第二,根据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来看,这里并不包括虚拟财产。从传统刑事法律的角度,犯罪行为人或事物应该是犯罪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是不被认可的,即虚拟财产是虚拟的,它不能归结于现实中的人或物。 (二)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财产的特性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占多数,同意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属于财产,尽管它是虚拟的。在法律上,一切因素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即具有效用;第二,它们必须不能无限量的存在,即具有稀缺性;第三,它们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效用性能,虚拟财产不仅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买卖,具有交换价值,而且买到的玩家可以享受虚拟空间里的娱乐和满足,通过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角色达到自己精神方面的需求;对于稀缺性,这是由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定性决定的。自从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以后,虚拟物品就成为游戏开发商手中的稀缺性资源,一些虚拟物品人们不再能够不再轻易获得,而需要通过完成大量的游戏任务或是从运营商那里买来,正是由于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和稀缺性,使得一些没有经济基础但仍想通过游戏来消遣娱乐以达到内心需求的人有了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所以导致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越来越多;对合法性,法律并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这是由网络的性质决定的,虽然其不同于传统的财产表现形式,但在法律上“法不禁止即可为”,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