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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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2)


   (二)股权转让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 一方面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规模要小的多,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这也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很大程度上都是相识相知的,其更多的是看重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多的是基于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而非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的是金钱利益结合在一块的。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正是基于此而带有了人合性的特点,在对外转让时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以此来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信赖基础不受破坏,文护好公司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归根结底仍是一种企业法人,其实质就是资本的联合,包括资金、技术以及设备、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股权的转让同样体现了资本的自由流通。正如前所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一些限制,因此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理论将进一步成为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2、私法和公法的融合。也可以理解为意思自治与立法规制的平衡问题。如前述股权转让的意义中所言,股权转让在多数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为纽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转让的条件和内容,不管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排除一部分根据法定事由之外,这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但是,法律同样作出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些意思自治的规定能够切实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制度又有了公法化的倾向,例如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转让需要登记等等。股权转让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的自由主义与法律规定的强制主义的两两结合。
3、价值平衡。效率与公平和安全一直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同样也是公司法的核心价值范畴。立法的价值取向会对公司法各项制度的构建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价值平衡及其冲突选择将越来越重要。正如上所言,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的保护,不管是法律还是公司章程都对其股权转让制度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注重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加侧重于保护公司内部股东的信赖关系不受破坏,体现了公平和安全的价值取向。而效率的价值取向又通过其资合性体现出来,因为资合性体现了股权流通性的特点。众所周知,当我们过分注重效率至上时,就会盲目地追逐利益,而往往会忽视转让的安全以及股东之间的公平,这不仅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而且对公司的整体利益也是会有所损害;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地注重公平,又将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便会导致资本市场的不活跃,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效率、公平和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及作出何种冲突选择,是如何发展股权转让制度的一个关键点。
4、股权概括性转让原则。概括性转让原则就是指股东在将自己享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享有的股东身份以及相应承担的义务等,一并转移给合同的相对方,即股权的受让人,与此同时,受让人便成为了公司股东并拥有与之对应的股权以及相应的义务。换句话来说,就是股权在转让的同时,权利与义务是一并的转让的,而受让人一并受让,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接受义务,有权利便也会有相应的义务。也正是因为这一显著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股权转让的效果与一般财产性权利的转让效果是有以下几点不同的:首先,股权本身权利形态不是单一的,是一种综合性的,其权能包括人身性的以及财产性的,股权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权利的买卖而非财产的买卖。其次,股权是一种公司股东所独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其享有股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股东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才会享有,而股权在转让的同时,如果是对内转让的话,势必会导致公司的股东结构有所变化,最明显的就是人数上会有所变化;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也会导致各个股东的股份发生变化,因为股权转让如果是在内部进行,势必有一方的股份将有所提高,同样如果是对外转让部分股权,也会改变股东之间力量的对比,导致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动。最后,股权转让相对于一般财产性权利的转让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它对作为非当事方的第三人(公司)产生直接而显著的影响。”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