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合理化的可行性研究(3)
时间:2018-10-23 19:3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近十年来,我国学者关于“钓鱼执法”的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均是因为著名的“钓鱼执法”案件,即2009年的“张军案”与“孙中界案”。两起案件均是上海黑车钓鱼执法,由“钩子”在路边强行拦截私家车并请求上车,使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并进行巨额罚款,其中不满20岁的孙中界甚至自断小指以证清白。 二、 我国学者研究成果 (一)研究“钓鱼执法”的不合法性 1.“钓鱼执法”与程序正义 “钓鱼执法”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钓鱼执法”正是缺失程序的体现。 (1)道德层面 里美认为政德必然摧毁道德,行政执法需要程序正义,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使“钓鱼执法”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她的研究成果认为“非法营运”危害程度远远低于“钓鱼执法”带来的暴力犯罪,这一执法手段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破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撕裂了情感,败坏了公德;并且操作人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诱人犯罪”。[3] (2)理念层面 王跃的研究成果整体偏向行政执法程序方面,他着重强调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与独立价值,并且认为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程序的观念落后、宪政理念缺失。他希望通过研究,能够对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进行建构,让“钓鱼执法”从此消失。[4] (3)立法层面 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王文平从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探源入手,自1215年始于英国的正当程序贯穿了欧美行政执法程序中,由此可见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深厚的土壤,并且保证了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而“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立法中没有规定此原则,他强调了我国应当在立法上保障程序正义,只有在立法上有了规制,执法过程中才能严格遵循程序正义。[6] (4)人本层面 唐宏强将“以人为本”放在首位,主要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与社会公民三方面。其一坚定依法治国过程中以人为本的观念,切实文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采取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其二以人为本的前提需要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其三著名“钓鱼执法”案例得以伸张正义离不开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体现了中国社会现阶段由政府主导的模式逐渐进入公民权利主导的公民社会。[7] 2.“钓鱼执法”与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是指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领域的特殊表现,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政规范。[8]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主要反映了行政执法手段的公正性、行政执法目的的正义性的缺失。 [9]制度伦理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10] 3.“钓鱼执法”与执法形式 根据依法行政的核心,以行政执法的大方向为视角,许多学者认为“钓鱼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的要求。“钓鱼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钓鱼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践踏法律尊严,破坏政府公信力[11];为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损害了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形象。要整治“钓鱼执法”类现象,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使其无效;采取人本执法理念,加紧行政程序立法、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违法行政的惩处制度并发挥好媒体和公民的监督作用。[12]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