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互联网金融业比较分析(3)
时间:2018-11-02 21:2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定义 2012年8月,谢平先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对“互联网金融”下了一个定义,随后又进行了完善。他指出,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学上还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它更接近于一个谱系概念。谢平将其定义为,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到无中介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这一定义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的特点。未来,互联网金融将没有严格的金融中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则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主办的2013年第七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表示:“大家觉得现在互联网很热,怎么样来看待互联网?怎么样给互联网金融下个定义?有的同志说银行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来做银行业务叫银行互联网,互联网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做金融叫作互联网金融,我想下这么一个定义,是不是说互联网金融应该是(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来处理银行业务……” 从以上定义看,有些强调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去中介化和新型金融业态的特征;有些认为互联网只是工具,更多是为金融的发展提供支持;有些则关注互联网精神在金融中的应用。实际上,准确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第一,不同的机构以及个人会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读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不同领域以及不同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共同点,同时也存在不少差异,因此难以完全概括。第二,“互联网金融”及“金融互联网”其实是动态的、阶段性的概念,需要历史地去看待和评价。比如,今天再来评价十多年前互联网证券交易在中国的发展,似乎就属于“金融互联网”的范畴,可就当时的大环境而言,这已经是非常超前的了,或许应该归于“互联网金融”。第三,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其实是一个链条的两端,现实世界的业态主要分布在中间状态,有些可能距离理想化的互联网金融更近一些,有些可能更靠近金融互联网这一端,因此在区分时只能做一个大致的判断。 目前,在认识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互联网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及误区:第一,有些人认为,互联网公司以及一些创业者主导的创新就是互联网金融,现有的金融机构所主导的创新就是金融互联网,这其实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创新可能完全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公司以及创业者所从事的相关活动也可能更符合金融互联网的特征;第二,流行的观点认为,没有实体网点的纯互联网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定是互联网金融,拥有相当数量实体网点的公司所开展的金融业务更多地归于金融互联网范畴。这样的区分并不科学,有无实体网点并不是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充分条件。以行业中部分银行正在规划并开展的小区金融为例,尽管这一创新是由商业银行主导的,同时又拥有数量众多的小型实体网点,可是根据观察和分析,小区金融其实更接近互联网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区别 事实上,是否具备互联网精神、能否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并注重客户体验等要素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本质区别。 1、发展理念及思文方式不同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差异首先体现在发展理念、思文方式等方面。与金融互联网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念以及思文方式更为开放、平等、分享和包容,更加强调分工与协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念是全面的互联网化,而金融互联网往往是将金融产品或服务搬上互联网,是单一的、局部的互联网化。这里可以以网上证券投资为例,它不仅借助互联网实现了证券交易,而且在证券投资信息提供、客户投资咨询、客户互动等方面实现了全方位突破,而网上资金转账等只是借助互联网实现了资金转移,因此前者更接近互联网金融模式,后者更类似于金融互联网模式。这两者的对比就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在发展理念以及思文方式上的差异。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