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3)
时间:2018-11-10 15:4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2 性权利的种类与内容 1997年8月在香港召开的第十四届世界性学大会通过了《性权宣言》,其中阐述了性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自主权、性完整权和性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主负责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信息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11大项权利。这被公认为是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对性权利所作的最权威、最详尽的阐释。同时,也有一些学者补充,其中应该包括性救济权 ,这才能构成完整的性权利体系。 2.2.1 性自由权 性自由权,包括个人表达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同时,它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以及性辱虐。 贯彻到实践生活中,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进行性相关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极端的例子有虐恋、兽交、群交等。虐恋(Sadism&Masochism或者Sadomasochism),它是一种将快感与痛感联系在一起的性活动,或者说是一种通过痛感获得快感的性活动所谓痛感有两个内涵,其一是肉体痛苦(如鞭打导致的快感);其二是精神的痛感(如统治与服从关系中的羞辱所导致的痛苦感觉)。 由于虐恋中常用的有搔痒、冰块、捆绑等伤害性较小的手段,也包括鞭打、紧绑、电击、窒息等一些伤害较大的手段,所以它必然会遭致主流文化的反对。但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不仅应该捍卫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不影响大多数人的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它还应该积极寻求一个也能保护社会非多数人利益的平衡点。虐恋中的施虐者和受虐者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在对方应允的范围内做一些满足各自性欲的活动并不会侵害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虐恋不应该受到公权力的排斥。当然,虐恋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性活动,它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的风险较普通性行为要大,但它仍然严格区别于故意伤害。就如同医生给患者进行手术,虽然一个是为了满足性欲,一个是为了消除病痛,但最终目的,都是人类获得身心健康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它不应该得到绝对地禁止,但是法律上必要的调整和规制就是另外一个论题了。同理的,在适当条件下的,兽交(在不考虑强奸动物对动物是一种虐待行为的情况下)、群交(隐秘的、非公开的、无未成年人的)都不应被法律绝对禁止。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