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
时间:2018-12-06 09:4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对村务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和相关委员,其成员经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情况,设立不同职位的委员会,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村里具体事务。在每个委员会中设主任1人,也可设立副主任职务。[2]村民委员会的权力主要包括自治性职权和行政职权。自治性职权住要针对农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物,行政职权主要指村委会配合乡镇政府的工作的职权,促进乡镇政府在农村开展工作。村民小组从属于村民委员会,它的基础是生产组。村民小组经过选举可以产生一名组长,负责组内事务。 二、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村民自治政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逐渐推广,并且村民自治的内容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取得相对卓越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速度,个别地区的农村对自治制度认识仍然比较陌生,使其自治进程极其缓慢,直接导致村内许多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1.“两委”关系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两委”指的是村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组织代表农村最基层组织,在工作中接受章的约束,依法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两委的关系却不是那么协调。[3] 第一,组织越权现象严重。由于的执政地位的影响,许多农村地区问题处理模式都是由组织所决定,如支部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农村宅基地的划拨、道路修建等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强行“干涉”,长期以来,多由村支书提名候选人,然后让村民进行选举。然而这种模式早已经不符合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现状。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支部的权利逐渐转移到村民委员会那里,这往往使支部产生不适应感,进而导致其对村务更深程度上地干涉,这使“两委”关系矛盾更加激化。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