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国内外研究现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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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国内外研究现状(2)


澳大利亚的家庭老年护理服务供给。澳大利亚为减少服务的片段与零碎以增进一个整合性服务,在1985年订颁了居家庭社区法案(Home and Community Care Act 1985),其重点在规划一个整合性的社区照顾服务系统,澳大利亚的家庭老年护理服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支持和法律保障。澳大利亚的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有权要求保健服务。在法律的规范下,政府制定的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在澳大利亚所有老年人都可以享受到同样内容、同样水准的服务。
第二,竞争机制。澳大利亚的老年服务机构一般由非政府组织和私营机构承办,政府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促使老年服务提供者之间公开竞争。在竞争中,不仅提高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质量,而且可以降低成本,从而减少了政府的开支。
第三,机构养老向社区养老转变。机构养老向社区养老转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养老的能力有限,社区养老以其独特的优势被人们接纳。二是社区养老提供了新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的场所选在社区,方面了人们的生活,另外社区提供的护理服务比较专业,很受老年人的欢迎。
 国内文献综述
20世纪70年代初,香港最早引入关于老人服务的社区照顾的概念,同时也是唯一在程序规划上清楚确认社区照顾作为服务原则的一项服务。所谓社区照顾就是说政府应该就老人的不同需要提供服务,尽量使他们可以留在社区里生活,从而避免过早进入老人院舍或接受其他院护照顾。1972年,香港政府成立工作小组专门探讨老人的需要及老人对社会的需求问题。1973年提交报告书指出:老人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居家照顾”。“居家照顾”服务的重点就是要避免老人远离自己所属的社区,过早依赖社会提供给老人的安老院舍。
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家庭养老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核心家庭快速增多、流动人口迅速上升造成家庭养老功能的减弱。为解决这一矛盾,学术界主张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居家养老服务。1998年4月12日,全国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研讨会的召开,为居家养老成为一种新的应对老龄化的养老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居家养老背景下城市老人社会非正式支持问题,中国学者进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l) 对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
张文范、洪国栋、穆光宗和姚远等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唐仲勋则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新的养老模式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历史延伸。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被提出,它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关于居家养老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居家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方式,是指老年人是在自己家里养老,而不是在养老机构中养老;第二方面,居家养老的养老资源的提供主体,除了家庭外,还包括社会、社区的照顾。上述观点都从一定角度上对居家养老进行了描述和界定,对于我们理解居家养老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2) 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对这一主题的讨论,一般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文章多少都会涉及到。代表性的观点为:一是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养老模式社会化”。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和家庭的客观需求,二是我国是在经济上不发达的条件下直接进入老龄社会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社会养老无法应对众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随着中国家庭户的“小型化”和“高龄化”趋势,家庭养老功能面临新的挑战。居家养老模式把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优势互补。 三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生活及养老状况,建立了生活不能自理居家老人生活质量评估的理论框架, 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