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解除+文献综述(3)
时间:2018-12-30 21:2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本该是平等的,但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权却不需要支付相应违约金,这实质上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该现象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更加突出,这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排斥。[3]重点保护劳动者不能以牺牲用人单位利益为代价,而应该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和保障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4] (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难以判断。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当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劳动者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该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却得不到很好的利用,例如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报酬,如何判断“及时”与“非及时”,如何区分“足额”与“非足额”,这给法官在实务操作中带来极大地困扰。 劳动者存在难以寻找证据的情形。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法律未出台之前,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却难以寻找到合适的途径去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该法律条款的出台,使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通常情况下会受到用人单位的阻挠或胁迫而难以真正得到证据。更为可怕的是,劳动者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5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