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中的媒介审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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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中的媒介审判(2)


综上所述,“媒介审判”实际上是掌握着引导受众正确舆论和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权的媒体的一种越权行为。“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通过片面失实的报道来影响受众的舆论,以此来对案件做出先于司法机关的审判,对涉案人员对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
(二)网络环境中媒介审判现状概述
    世界上第一例“媒介审判”案件是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是谋杀自己妻子的凶手。在当时的情况下,案发现场没有留下线索,使案情无法展开调查,但媒体和民众通过合理想象认定他是杀害妻子的凶手。媒体对于案件进行炒作,不断地制造噱头,通过新闻使受众认定他杀妻罪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谢帕德有罪。谢帕德每年都上诉,直到12年后才上诉成功,法院改判判其无罪。
    中国第一例“媒介审判”案例是“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开车撞飞了骑车的少年并拖行另一个骑车人数米。在当时媒体报道了张金柱的官员身份,进行炒作,提前对其“审判”,他的身份激起了民众的愤怒,法院判决张金柱死刑。张金柱死之前说自己是死在记者的手里。由此“媒介审判”开始进入国人的视线中,随着十几年的发展,“媒介审判”越来越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出现了网络环境中的媒介审判。
    互联网特有的超链接方式,加速了案件的传播,使案件的受关注程度呈几何级的方式增加,越来越多的网民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媒介以经济利益为重,对案件进行报道,并提前性的对案件进行自己的观点报道,以此来增加点击率,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网民的大量关注再加上媒体别有用心的报道,使案件的关注度上升到一个社会焦点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和网民在其中的非理性理论从互联网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形成舆论风暴对司法机关造成压力,在这种压力下,法院的判决会趋向于抚平民意。
二、网络环境中媒介审判的负面作用分析
(一)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是依靠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相关的法律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排除外来的干扰”。 司法人员也是有血有肉的社会人,其自身也拥有各种感情,极易受到各种活动的影响。对媒体来说点击率和经济效益是最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为了经济利益不得不追求抢先效果,在判决之前提前对案件进行预先性的审判。而且媒体采集信息是一个高度自由的过程,这就使得媒体做不到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媒体作出的判断不同于司法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通过炒作和预先性的审判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干扰了司法独立。
    在2007年12月17日,传统媒体首先关注许霆案件。《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被各大网站进行转载,这个新闻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媒体、网民、专家学者等通过网络渠道对案件进行讨论。网络媒体在报道案件后立刻组织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评论,也有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于量刑过重的讨论。不管他们的评论是否正确,这些言论都会对司法人员产生影响。2006年9月,当时就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对法院系统的宣传做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口径等。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