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止执行原则”与行政行为公定力(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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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与行政行为公定力(2)


不少学者认为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其他的行政行为自成立始即推定有效,由此主导的观点认为公定力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但在同样采纳公定力理论的日本和德国,却分别确立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和起诉停止执行原则。
究竟公定力理论与不停止执行原则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文所需要研究的一个方面。
不仅如此,如今,公定力理论遭到质疑,不停止执行原则也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而受到质疑。我国虽确立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往往实施过程中变成停止执行,探究理论与实践背离原因也是本文需要完成的一个部分。
鉴于以上,笔者查阅了有关国家公定力、停止执行与不停止执行实施效果等的资料,仔细研究了一些著名学者的论文以及专著,发现公定力理论以及不停止执行原则究竟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还是应该修改以及若修改该修改成何种程度,在这些问题上学术界有较大争议。因此,笔者对此原则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思考并结合实际遵循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理论与实践背离原因,并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2  “不停止执行原则”与行政行为公定力内涵
作为行政法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这是由行政救济的特点和审查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每当谈及“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会快速联想到的关键词之一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许多学者研究多年的一个领域,因为其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 而公定力又是行政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效力。在行政法领域, 公定力不仅是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坚实基础,而且对于倡导依法行政,阻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协助行政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还对民法、刑法、商法及其他诉讼法等许多法律规则起着支撑和导向作用。所以, 公定力是行政法学的核心理论问题。但有关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的理论情况研究,目前在我国的研究深度却并不能令人满意。
2.1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内涵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源于奥托•迈耶的自我确认说。奥托•迈耶认为:“行政行为是有权限的国家、政府、行政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行政效力而自我确认合法事项并加以实施的。因此,与审判判决一样,其自身具有权威性,其合法性当然要得以推定。”由此引出“公定力”的概念。
国家行为公定力是由日本学者美浓布达吉首次明确提出:关于行政行为,一般说来行政厅的组织完备,行政厅被赋予依据法规处理行政行为的权威,并且因为行政厅代表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权力,所以,其行为暂且被推定为合法,便是当然的事情了。
2.1.1  英美法系中的公定力理论
英美法系理论中并不存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概念。原因在于:法学先贤如戴雪对于法治有其独特理解。戴雪认为:法治意着法律平等。这一主张的要害在于:试图将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一旦所有行为都无例外地接受司法审查,那么重点就该放在司法审查制度上,发展出一套精密的行政行为体系就显得不必要甚至多余。
2.1.2  大陆法系中的公定力理论
    日本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首先要提的是“公定力”一词的 “造语” 者——美浓部达吉。他的公定力理念(还未形成体系)集中体现如下:“公法关系作为不对等关系的特色首先体现于, 只要在公法关系中国家的意思是有效成立的, 其自身就具有决定这种关系的效力;只要这种国家意思没有被正当有权限的机关所撤销, 这种国家意思就被推定为合法, 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可以称此为国家意思的公定力。”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