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的死刑废除探析(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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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死刑废除探析(3)


其次,刑源于阶级斗争说,没有揭示刑罚起源的原因,但揭示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本质。是统治阶级为了文护自己的统治手段的所谓的“法律本质理论的法理学”。这种套用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法的本质的内涵与法之产生的原因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结论和中国产生的历史原因直接相违背。因为,在尧舜时代中国的刑罚才产生,而直到夏朝,阶级的划分与国家的产生才出现。将刑罚产生的原因归于阶级斗争是对历史的曲解。因此,其也不是对死刑产生原因的合理解释。
再者,刑为定纷止争说,其实是对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的抽象。因为它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揭示了中国最早的刑罚制度为何而存在的根据,证明了刑罚的正当性,并未在具体意义上表明最先出现的刑罚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因此,此学说也不是死刑产生原因的合理解释。
最后,刑源于兵说,是对中国之刑罚产生原因较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后期的中国宗族社会后,战争频繁,既然存在战争,那么自然就会存在约束战争的规范,因此,制定军法必然要包含一定的刑法性质。为了约束囚犯,就必须制定相应的规范,用刑罚的方式予以惩罚和威慑俘虏。因此,基于管理军队和牵制俘虏的需要,决定了战争产生刑罚的必然结果。[3]
据此,刑起于兵说,是中国古代刑罚产生原因的合理的结论。
因此,战争是中国古代刑罚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死刑产生的直接原因。
2.外国死刑产生的原因
有关外国死刑之产生的原因的纷争,同样是围绕刑罚产生之原因而展开。因此,我可以通过探讨外国刑罚产生的原因来分析外国死刑产生的原因。根据我的外国刑罚的知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刑源于复仇说,惩罚基于报复的需要,与此相适应,死刑是为了报复人类本能的产品。根据刑源于神说,刑罚的产生是神意的安排。因此,死刑的产生也是神意的安排。按照刑源于社会契约说,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与此相应地,死刑也基于社会契约产生。根据刑源于文护社会秩序需要说,刑罚是应社会文护自身生存需要的必然结果。刑源于神说与中国古代的刑源于天说同出一辙,都是不合理的,超出人类本身认识所追求的一种虚无缥缈的思想。不可否认这种思想在西方存在久远影响很大。刑源于社会契约说,仅就从刑罚之起源的方法论而言,其合理性便显而易见。因为其关注的对象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假设而不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因此,其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合理的。基于此,外国刑罚乃至死刑的产生不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刑源于文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说,与中国古代的刑源于定纷止争说有异曲同工之处。它只是对刑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必要性的解释,不是对刑罚产生的原因的解释。[4]这是一种以今推古的结论,而不是以历史事实为前提的结论。因此,由刑罚是应社会文护自身生存需要的必然结果推出的死刑是文护社会秩序需要的结果也不是一种合理的解释。最后,由于复仇的处罚,处罚是国外在理论上最合理的原因。因此,早期有关处罚的规定,往往带有一定的复仇色彩,因此这些早期国家的法律倾向于惩罚或报复。复仇是足以解释颜色,这些国家的刑罚。再者,复仇的思想是人的本能,因此以报仇为目的产生了公共报复手段的刑罚,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既然,刑源于复仇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因而,死刑产生于复仇便是死刑产生原因的合理解释。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