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
时间:2019-02-20 14:4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5.1 完善的基本思路 12 5.1.1 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2 5.1.2 坚持法院主导、配合协作 12 5.2 完善的制度设计 12 5.2.1 不同种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12 5.2.2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制度的完善 13 6 结束语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17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1 引言 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一直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便是一部纠纷解决的演变史,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都有着与其相匹配的纠纷解决机制。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分化越来越严重,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纠纷朝着复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决定着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多元化。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解决纠纷所采取的手段也应是多种多样的,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下均简称为ADR),两者在纠纷解决方面各有利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纠纷得以解决。然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也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诉讼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等问题。ADR解决纠纷时存在简便快捷、费用少等优点,在这方面刚好弥补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但是,通过ADR解决的纠纷,其达成的纠纷结果对纠纷双方缺乏拘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此时当事人面临着毁约及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面。由此可知,衡量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完善,达到完善的标准是必须能够为纠纷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提供适合、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及时解决纠纷,文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2.1 涵义 2.1.1 纠纷 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而个体之间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往往会因为行为、思想的差异产生冲突和纠纷,范愉教授认为:“纠纷(dispute),或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纠纷不仅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1】迈克尔•努尼认为:“冲突是在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个人、公司或者利益集团之间,因为一方利益、需求或者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的利益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而产生的,源于此类冲突的人际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2]虽然不同学者对纠纷的解读不尽相同,但均是围绕着纠纷主体、纠纷产生原因在阐述,本文所指的纠纷即为在多方主体间因价值选择不同或利益需求不同而产生的对抗行为。 随着社会思潮的进步,多元化的价值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创造了主观上的条件。另外,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人们的利益需求不断分化,社会主体关系和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化,出现了新型的冲突模式,导致纠纷也超着多元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呈现出主体、范围、诉求、类型多元化的纠纷状态。 2.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会对原有的价值观念带来冲击,促进新秩序的建立;另一方面,可能会成为人们权利实现和权益得以保障的绊脚石,严重的还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因此,不管是为了新秩序的建立,还是为了文持社会的稳定,都有必要及时对纠纷进行解决。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