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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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


3.1  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缺陷    7
3.2  公司资本相关法规执行力度不足,法律惩罚力度较弱    8
3.3  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缺乏社会监督    9
3.4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规不完善,适用面窄    10
4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11
4.1  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11
4.2  加强公司资本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12
4.3  推进公司资本法律规制的社会监督    13
4.4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4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18
1  引言
为了文护公司稳定和促进公司发展,能够促使公司法的目的和作用实现,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在适应不同时期市场的发展中,世界各国都逐步确立和形成了一系列比较稳定的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制度便是由这些原则组和而成。
    “公司资本制度是属于支撑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设计的是否优劣,可以成为商业发展的动力,也可以成为商业发展的绊脚石;可以促进企业竞争,也可以遏制企业竞争;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也可以挫败经济发展;可以增加就业机会,也可减少就业机会;可以营造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也可以打造一个充满风险而使人望而却步的投资环境。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是否得到统筹安排,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是否符合现代化发展的趋势,并且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能否具有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身处于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只有更好地构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我国的公司法,才能建立起具有自身特点的法律体系,才能结合法律法规投身公司经营,以此拓宽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股东的收益等。
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我国研究公司资本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从资本信用、资本市场的角度,但是国内还是比较缺乏从制度创新和着力解决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来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系统而全面研究的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在发生着不断地变革。1993年制定了第一部《公司法》,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我国严格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进了分期缴纳制,并且不再以严格规定股东出资形式,使股东出资形式变得多样化。而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更进一步取消了法定注册资本,取消验资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来加快市场机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以此来更好地满足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
本篇文章以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变革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为基础,从改革的原因,规律及影响来论证改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分析出当前仍然存在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深入考虑,提出相应的建议。
2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变革
2.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原因
2.1.1  公司法律制度的纠正性要求
    我国公司法一直实行的是以资本三原则为内容的法定资本制,所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基础是资本信用。依照旧法规定,每个公司想要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就是要有一定的资本,这有利于文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之前确实发挥了上述作用,但是在公司的经营中,真正涉及社会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并非是经过登记的的公司注册资本,更应该是公司成立并运行过程中由股东出资,公司对外发行债券或者贷款等方式形成的负债,进行公司交易获得的收益组和而成的变化的资产。从理论上来讲,当一家公司需要对外做出偿债担保的时候,就表明了公司已经进行了商业交易活动,仅仅依靠注册资本的担保是不可能发生的,真正文护交易安全还是要依赖的是公司的资产。 因此,看一个公司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看一个公司整体的信用体系,看能否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都要求我们以公司的资产为核心,而不是依赖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参数的公司注册资本。旧法以资本信用为基础设置了公司资本实缴制度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而在这些制度中,立法者超越了“法律空间”来建构公司信用,笼统地在法律层面上“统一决断”,取代了多样市场对不同公司资本的不同要求,既会影响公司的新设与成立,并且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而且使商业实践中大量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情形的发生概率增加,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所以,对于这些在公司资本制度内存在的问题,我国新修正的公司力求通过法律的调整使之得以解决。比如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认缴制取代实缴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内容,货币出资的比例,补足出资的时间等方面。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