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贪污罪中死刑废除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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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贪污罪中死刑废除问题研究(2)


一、腐败犯罪的概述
(一)腐败犯罪的定义
何为腐败犯罪?这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我国也未对其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但学术界的大佬们普遍认为腐败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公共权利,一般是故意实施带有腐败性质的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是与腐败犯罪最为相近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1]但腐败犯罪并不等同于职务犯罪,腐败犯罪最主要的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公权利的滥用。
针对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腐败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客体是国家公共职能以及公共权利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具有一定的故意性,客观方面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公共权利。
(二)我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判处死刑的规定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都隶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其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优尔条规定:“对受贿犯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即受贿罪在受贿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而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关于死刑的相关规定,据此,刑法中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规定只在第八章,而且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能被判处死刑,别的罪名无此规定。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