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刑事诉讼模式应承受之重(2)
时间:2019-04-06 16:1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既然有效辩护的主体是刑事辩护律师,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它是权利,相对于私权利来说他是义务,那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的诉讼权利构成从主体和性质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由于诉讼是一个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从广义上来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逮捕者申请取保候审也属于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人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提出意见权;在法庭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的权利则包括举证权、质证权、陈述、辩论权。 2、公安司法机关则应当承担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及时告知义务,保障辩护人有准备辩护的时间、便利与条件的义务,以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诉讼地位的义务。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