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平等原则下的有效辩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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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平等原则下的有效辩护(2)


回顾美国有效辩护的历程,我们体到效辩护的含义、明确了辩护权的发展方向、分辨有效辩护的律师责任与国家义务、梳理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之间的关系[1]。
(二)联合国文件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控辩平等中获得有效辩护之权利
1.准备辩护之权利
①获得被告知被指控内容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甲)项规定: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②获得充足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乙)项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2.获得有效辩护之权利
有效辩护是被追诉人辩护权实现的保障。意指除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自我辩护权外,还应保障其获得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帮助的权利。同时,为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履行职能,还必须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权力。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