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探析
时间:2019-05-18 21:4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要] 农民工的大量出现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突出现象。农民工数量巨大,在经济发展中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与之相不适应是其相对弱势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然而现在的人们大多关注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权利保障,却忽视了农民工土地权益的问题。虽然农民工经常流转于城市和乡村之间,但他们和普通农民一样,依旧离不开土地。他们经常生活在城市中,远离了自己的土地,不再和普通农民一样依靠土地生存,这样一来很多时候这种权益反而变成了束缚。然而法律并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对农民工和普通农民予以区分,有的只是个别条款上对农民工进行了适当偏移。本文通过探析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对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35516 [关键词] 农民工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城镇寻找工作,这部分人群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农民工的人数不断的增多,现如今人数已将近2亿。农民工作为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有力推动者,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农民工数量巨大,在经济发展中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与之相不适应是农民工相对弱势的地位,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在国内学术领域,关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权利保障的研究已经不胜枚举。然而现在的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农民工在城市的权利保障,却忽视了农民工土地权益的问题。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离不开农村经济的推动,农民工虽然逐渐具有城市身份,但他们的流动性决定看他们无法离开土地。因此,对于农民工来说,土地权益的保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从农民工土地权益的角度分析,是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补充。并最终为农民工权益保障设置了最重要的底线,使其在城市享有的权利保障制度得到补充和完善,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论文网 一、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权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因此本文主要探析的是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虽然农民工和普通农民在身份上有所区别,但立法时立法者首先考虑的还是他们的农民身份,因此赋予他们的权利是与普通农民一般无二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并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给与农民工特殊对待。 我国的土地大多属于集体和国家,而作为农民工主要接触的农村土地,这些土地主要实行集体所有制。这就说明农民工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民工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想要让农民可以土地可以生存下去,那么国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一定程度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制度的有点就在于既没有改变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又使得农民有着积极性去用土地创造财富,文持生活。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是集体,而集体将土地承包给集体中的成员们,成员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一种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从而更好的赋予农民土地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土地权益。这种用益物权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权的地方是,这是一种占有、使用他人所有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中,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集体中的农民是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组合成所有者。而在其他的一般用益物权中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他们就有权利依照法律从本集体中承包土地。可以说,只要外出农民工的户口还是本村集体的户口,他的户口没有转为城市户口,那么该农民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利从村集体中承包土地。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不得无故拒绝。而其他用益物权则不同,其他用益物权的设立可以由所有者自主来决定的。还有就是,意思主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主要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发包方和承包方设定书面协议,当双方就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设立。虽然合同设立方面比较宽松,但在具体内容中法律还是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例如,在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上做了不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