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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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摘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能体现我国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制度。我国多部法律在立法上也确立和保障了该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国内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功能与国外检察监督相关制度对比中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下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扩大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权力和增加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35703
[毕业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  法律监督
目录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1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概览    1
   (二)国外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一般制度    2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功能    3
   (一)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公民权利    4
   (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
   (三)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    4
   (四)检察监督的利益平衡作用    5
1.检察监督和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平衡    5
2.当事人处分权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关系    6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严重缺陷    6
(一)事中监督没有制度支撑    6
(二)抗诉案件法院再审程序阙如    6
(三)事后监督的弊端    7
四、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    8
(一)扩大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权力    8
(二)丰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    8
五、结语    9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概览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由人大代表独立行使。此外通过对人大的制约和监督,严格确保人大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人民的监督权也得以行使。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我国虽然不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构架,但行政权交由政府来行使,审判权则归属于法院,监督权交给检察机关来行使,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权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在此种模式下,不仅在权力行使方面合理地做到具体分工,还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集中。因此在我国现今的宪政结构下,检察权的性质,应当是独立于其他的国家权力,与审判权、行政权平行并对这两种权力能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
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有法律监督的义务。《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1]
检察机关在我国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着诉讼活动中各主体的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在我国,虽然监督的主体很多,如社会组织和公民,但相比较其他监督的主体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2]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相比较来看,在诉讼主体、诉讼内容、诉讼标的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与刑诉或民诉程序中的检察监督还是有所差别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从审判前到审判过程中一直延续到审判后,从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到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再到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所有过程依据法律检察机关都有权力进行检察监督。所以必须依据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性和功能,来剖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研究中很关键的一个方面。而不能将检察监督制度设计在刑诉、民诉以及行政诉讼中作为普遍规律一同看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宪法体制下,其定义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依照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同时也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政诉讼活动以及特定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应该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不被其他社会团体或行政机关所影响,做到依法监督。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