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流派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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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流派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2)


二、国外法学流派与经典民法编纂实证分析研究(一)罗马:查士丁尼时期国法大全的编纂谈及法典的世界编纂历史,我们不能避开古罗马的法典编纂历史。那个时代开放的学术风气可比之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学术争鸣的时候, 学术交流不断,造就了一个群星璀璨的法学家时代,也形成了各种学派[2]。公元前 6 世纪时值罗马共和国末期,法学家西塞罗(Cicero)继承了古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Stoics)的自然法学思想,并将此引入罗马法学思想中,这不仅对罗马,而且对后世影响颇深。公元 3 世纪时,罗马法学发展出“萨宾学派” (Sabino)和“普罗库勒学派”(Proculo)[3],这两个法学流派成为后来活跃在罗马帝国的主要法学流派。“萨宾学派”继受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注重市民法的研究,解释文本上多按字面上的含义解释,思想相对保守,而且主张帝制;“普罗库勒学派”以亚里士多德和逍遥学派的学说为基点,主要研究长官法,包括长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强调当事人的意图,倾向保证衡平,思想相对革新,主张共和制。由于观点差异,这两个学派之间的学术交锋一直延续了近两个世纪。公元 4 世纪到 5 世纪时,这种学术争锋的情况逐渐为皇帝的命令所取代,罗马法学研究在公元 6 世纪到达顶峰后开始出现衰落。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