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难救助法律问题研究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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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见危不救的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道德原因、社会环境以及立法缺失等所导致的。见危不救是否可以入罪,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同时我们要区分危难救助适用的情形,也需要准确的定位其在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行为性质。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对于不进行危难救助的人,将会采取反向激励而非惩罚措施,以及进行危难救助的人,我们制定了立法政策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其利益。36340
[关键字]见危不救  救助义务  法律对策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Distress Relief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anger without saving  frequent occurrence, the reason, mainly by moral reasons, social environment and the resulting lack of legislation and so on.  Indifference to danger of whether  the crime, this article will be studied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situation of distress relief applies, also requires  accurate positioning  on  the nature of  the behavior  of civi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Faced with this  situation, we have taken  proactive measures  to rescue  people  without  distress,  will  take  perverse incentives  rather than punitive measures, as well as to help people in need, we have developed a series of legislative policy 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Key words: Indifference to danger   Duty of assistance   Legal measures
目录
一、见危不救问题研究.2
(一)问题提出.2
(二)见危不救原因分析..3
1、道德原因.3
2、社会环境.3
3、心理因素.3
4、立法缺失.4
(三)见危不救刑法分析..4
二、危难救助行为理论分析6
(一)危难救助的定义.6
(二)危难救助的民法性质研究..7
(三)危难救助的行政法性质研究9
三、危难救助义务的的法律完善..9
(一)面对危难救助而不救的人的处罚.10
(二)面对危难救助人的保障11
参考文献13
一、见危不救问题研究
(一)问题提出 案例 1、在 2011 年 10 月 13 日这一天,广东佛山 2 岁的女孩小悦悦被一辆车撞倒碾压,在这期间,有 18 名路人先后经过,但他们都装作没看见,直接离去,后又被一辆车碾压,最终被拾荒阿姨陈贤妹救起。经过 8天,可怜的小悦悦在医院抢救无效最后离世。面对这样的场景,我们是否需要好好地反思一下,为什么一个2岁的孩子被车碾压,路过那么多人竟然都可以熟视无睹,还可以心安理得的生活? 案例 2、今日说法中报道过这样的一个事件。在 2014年8月13 日这一天,湖南省祁东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楼缴费大厅里,59 岁的王伟云老人在大厅排队交费时突然摔倒,在老人倒地的 12分钟内,有 10名医院工作人员经过,有人俯身捡起老人身边的缴费单,还有人直接绕行,老人躺在地上,都没有人把他抬进急救室抢救,最终,老人死亡。在这 12 个人中有妇产科主治医生,内科医生,还有老人的主治医生等等,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有说已经尽力的,也有说怕不是自己擅长的领域等等,就这样错过了所谓的救人黄金 4分钟,事后县卫生局给予医生警告处分,同时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对上面两个案例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这两个案例是有相同之处的,都是在他人处于危险之中,自己能救活人或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止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都未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另一方面,这两个案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即两个案例中的救助人所负有的救助义务是不同的。针对小悦悦事件来说,路过的 18 个人都是普通的帮助义务,法律上并未规定,但是对于王伟云老人来说,医院与医生对病人们承担的是特殊的救助义务,防止医生借口而拒绝对身处危险的病人进行治疗,同时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当病人处于奄奄一息时,就要求他们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救助病人,我国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所以,对于湖南省祁东县医院医生的做法与说法,我是不能认同的。因此,对于危难救助来说,是否具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还是具有一般的救助义务,或者只是具有我们所说得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将会决定着案件的性质的认定。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