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法中相同产品的认定标准(2)
时间:2019-07-07 10:0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4.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相同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本款的规定不得阻止国内差别运输费的实施,此类运输费仅根据运输工具的经济运营,而不根据产品的国别[4]。 通过第3条的相关规定,当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因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争议时,依据国内税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比较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是否实行差别待遇,进而判断国民待遇的履行情况[5]。而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将构成对于进口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进行评价的基础。由于相同产品至始至终没有一个明确定义,因此在相关案件的判定中,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归结为相同产品也就成了双方的争议热点。 (二)相同产品的概念分析 1.相同产品与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的区别 相同产品在税收方面的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GATT第3条第2款,而第2款又可以具体划分出两种情形:根据第2款第1句,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征税不得超过国内相同产品;而第2款第2句通过参照相关注解,可以理解为,如果进口国不存在与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而存在与该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直接竞争或者替代产品, 并且进口国为了达到保护国内生产的目的,对这种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实行与进口产品相差别的税收待遇,即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6]。 从这两句话中,首先表明它们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对第一句话的适用只要求进口产品的税收高于国内相同产品。而在适用第2句话时则需满足更进一步的条件,即不光要求进口国在对进口产品和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实行税收上的差别待遇,还要求这种差别待遇是进口国为了达到保护国内生产的目的[7]。 其次,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相同产品的概念是第1句话中明确提及的,而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是根据GATT对第3条第2款的注释提出的,显然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相比之下,相同产品可以说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中的一个方面,属于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的范畴,而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却不必然都属于相同产品[8]。 最后,它们的界定标准不同。在菲律宾蒸馏酒税 一案中,菲律宾对进口酒采取的税收措施被认定为违反GATT 1994第3条第2款,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征收国内税费属于非关税壁垒,并违背国民待遇原则[9]。本案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认定涉案产品是不是GATT 1994第三条中的相同产品以及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专家组指出,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应当基于当前个案证据选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然而在屡次强调逐案调查的必要性的同时,本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也多处引用了类似先例的报告内容,例如韩国酒税案 与日本酒税案 等。对于“相同产品”,专家组从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口和习惯以及关税分类这四个方面确立了争议产品的相似性[10]。而对于“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专家组倾向于定性分析,包括产品的销售渠道、产品的特性、本质和质量、市场策略和国内规定等,对于定量分析则参考先例做法后认定产品系争议产品属于第二句意义下的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相比之下更注重竞争的程度、市场分割、潜在竞争关系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