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系统风险控制国内外研究现状
时间:2016-11-26 09:5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第三方支付是新兴的产业,具有前沿性,无论国内外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都比较少,许多相关的基础理论尚且没有权威定论,而其经营的实务领域也在摸索前进。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阿里木斯(2007)提出第三方支付不受管制的观点,他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了大量的现金或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具备了银行的特征,但是不受银行管制。关于第三方支付作用的研究,Ziqi Liao , Micheal Tow Cheung(2005)研究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心理与行为,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对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的影响。Solomon Antony(2006)等人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了采用中介担保服务的影响因素。在银行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提供服务。这其中包括了购物者的信心组织、购物者在线隐私保护机构、信用卡授权机构,当然最重要的是银行。关于第三方支付风险及问题的研究,Govaerts、Adleman等人从支付技术安全问题对第三方支付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另外,Pauline Ratnasingham和Hemant Bhargave以及Shankar Sundaresan对诚信导致的策略的研究。关于如何促进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的研究,Dan J.Kim介绍了eBay公司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指出第三方支付服务如何为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提供服务。Hsie等研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和Paypal在实际中的运用问题。Ray Amy等讨论了中小型企业如何通过向第三方提供网络服务来盈利。3878 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经历了飞跃性的变化。1996年,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为10万,而到了2006年,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1.11亿之多,电子商务交易额也增长到了7000多亿人民币。专家预计,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将保持40%~50%的增长速度。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上支付也在经历巨大的变化。 在国内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风险研究较早的是赵听,他在论文《金融监管的新课题:第三方支付平台》(2006)中,系统的总结了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所面临的风险,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提出了加强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的必要性并给出了相应的监管策略。郭希敏(2009)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所隐含的风险》中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自身的安全和信用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担保,隐含着行业风险。关于第三方支付性质的研究,李伏安(2006)提出第三方支付服务类似于国外的虚拟银行,可建立虚拟银行的发展模式。关于第三方支付作用的研究,孙超(2006)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助推器。陈艺云,黄敏(2007)认为,作为“信用缺失”条件下的“补位”产物,第三方支付对于增加网上交易的可信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王利锋(2010)基于货币信用体系的角度,探讨了第三方支付对于金融体系,特别是信用体系和货币体系的影响。关于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关系的研究,张述平和杨国明(2006)分析了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来自同行及银行等的竞争环境,提出第三方应通过创新来加强自身的发展。童卓超(2009)在构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供应服务链基础上,借助最优化理论,构建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分配利益模型,提出了关于分配两者利益的几个原则。刘敏、王琴(2010)的观点是,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的运行,会直接降低使用银行卡的交易量,对商业银行造成一定损失,而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其资金划拨和清算业务功能,对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依赖,这将促进网上支付的发展,并最终增加银行卡业务。在第三方支付风险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方面,李芳(2007)的观点是,沉淀资金的问题将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金融风险和偿付风险。谢凯,黄丹(2011)指出了客户支付资金流向带来的风险隐患,提出了对客户资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刘建伟(2010)在研究中提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三种风险,并总结了欧美国家控制风险的经验,从而提出适合我国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关于如何促进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的研究,赵昕、王静(2006)建议国内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经营活动,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李芳(2007)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概念,强调如果对沉淀资金管理使用不当,可能导政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在网上支付安全方面,赵玉(2007)提出了网上支付系统应达到的安全目标,并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技术。郑绮萍(2007)阐明了针对网上攻击相应采取的安全策略。彭媛(2007)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对策进行了分析。王培(2008)从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多方因素,主张了几点政策建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类似支付宝等从事第三方支付中介服务的机构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然而,以支付宝为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从事的小额资金吸纳,信用担保等业务的法律性质,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资质、内部制度、外部监管的法律规制等方面来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更为准确的定位应为准金融机构。对此,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仍存在着极大的改善空间。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可以从完善外部立法、建立内控制度、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外部各方的风险防范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以期建立一个立体、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