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当代价值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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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夏商周时期萌芽、秦汉时期形成和发展、隋唐时期完备、明清时期成熟。在这四个阶段,监察制度表现出了与皇权紧密结合、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监察机构注重内部监察、监察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可以为现代行政监督提供参考。37926
[毕业论文关键词] 监察制度;行政监督
   
    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创建监察制度的国家。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澄清吏治,促进行政廉洁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监察制度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和完善,发挥着“究内外百司之害邪”,“激浊扬清”的职能。[ ]
近年来,众多学者对各个朝代监察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获得了丰硕成果。例如张先昌研究了隋朝监察制度,从组织机构和监察官员职责两方面对隋朝监察制度进行剖析。还有学者从比较监察制度着手,对国内外的监察制度进行研究,对比国内外监察制度的利弊,从中总结适合我国的制度特点。笔者整理了监察制度从萌芽到成熟的发展脉络,并总结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不足,以求健全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夏商周时期,在秦朝初步创立,秦汉时期获得发展,明清时期达到顶峰。尽管监察制度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专制统治阶级,但在朝代更迭中,监察制度不断完善并走向成熟。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一)萌芽时期
 夏商周时期,进入奴隶制社会,为文护新兴的奴隶主阶级,监察制度便随之产生。夏商周设置了监察史官并且实施地方监察制度,不设专职监察官,监察权由行政长官行使。及至西周时期,出现了“纠察令”,[ ]官吏在监察时有了具体的执行内容。
夏商周时期到春秋战国时期,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官员,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刚刚萌芽,比较简单。尽管监察制度不完善,但是奴隶主阶级在这一时期体现的“清吏贵监”思想为后来监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形成和发展时期
     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朝时期。秦朝在中央设有御史大夫一职,位高权重,为三公之一,由御史大夫行使监察职能。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郡守、县令长、县御长等,构成自中央至地方较为完备的监察系统。秦朝通过监郡御史来实现对地方的监管。秦分天下为三十优尔郡,每郡皆置监郡御史,是一郡最主要的监察官,对郡守和郡府的其他官吏都可以进行监察。[ ]但是,在秦朝时期,监察机构没有专门化,监察权只是作为御史大夫等官员手中的其中一部分权利,也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
汉朝时期,基本继承秦朝的监察制度,但在秦制的原有基础上,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汉朝将御史大夫府改为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监察百官。御史中丞担任御史台长,负责“在殿中察举非法”。[ ]御史台下设侍御史,侍御史负责辅佐御史中丞监察百官。汉朝将持节武臣改为司隶校尉,是常设的监察官员。另外,汉朝增设丞相司直,丞相司直直接对丞相负责,代表丞相对官员进行监管。
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和和司隶校尉三者都是中央监察官员,三者独立行使监察权,互不干涉又互相牵制。司隶校尉由皇帝亲自任命,是地方监察官,负责监察京都百姓,因此,丞相司直和御史中丞受到司隶校尉的监督;同时,丞相司直和御史中丞负责监察百官,司隶校尉又受到丞相司直和御史中丞的监管。[ ]由此可见,在汉朝时期,监察制度已经发展得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却又相互牵制,天下官员尽在监察制度的管理之下,而作为监察官员,亦是没能逃脱监管。监察制度在汉朝得到了极大发展,独具特色又组织严密。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