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定性中起刑点存废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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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定性中起刑点存废问题研究(2)


(二)起刑点
犯罪的起刑点是区分一个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是一个行为从违法上升为犯罪的界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即如果达到这一危害性即构成犯罪,反之就仅仅是违法而不构成犯罪。它是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法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体现的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度,从根本上来就是确定刑法保护和适用范围的界限。以腐败犯罪中的贪污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这就表明,如果一个贪污行为的犯罪数额只有达到5000元,才构成犯罪,否则仅仅是违法。

二、我国现阶段刑法中腐败犯罪中起刑点的规定和现状
(一)我国现阶段刑法中腐败犯罪中起刑点的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越来越活跃,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腐败犯罪的滋生,为了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所以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有涉及到腐败犯罪。
还以贪污受贿犯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优尔条同时还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因此,腐败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以5000元作为惩罚的起点,即起刑点的。
(二)我国现阶段刑法中腐败犯罪中起刑点问题现状
我国规定的腐败犯罪的起刑点一般为固定不变的,仍以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为5000元为例,由于数额的固定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97年的5000元与现在的5000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官员们的腐败数额动不动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所以,当地司法机关对于许多腐败数额在5000元以上甚至几万元以上的案件并没有被立案或者移送至法院定罪,使得腐败犯罪的5000元起刑点形同虚设。而在经济箱底落后的欠发达地区或者贫困地区,5000元有时候甚至是当地一家人年收入的总和,所以这些地区的腐败犯罪的数额往往不大,但是,其造成的危后果却及其严重。
另一方面,腐败数额在起刑点5000元以下的行为却不构成犯罪,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鼓励着其他人的贪念,让他们认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是不违背法律的,是合法的,使其可以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打击,从而使小的腐败行为屡禁不止,流行于官场,影响我国反腐建设。
三、腐败犯罪定性中起刑点存废问题的争议
(一)废除腐败犯罪定性中起刑点的依据
1.政策支持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腐败现象猖獗,为了打击腐败犯罪,我国在刑事政策上奉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而对一些金额在起刑点以下的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腐败行为却打击不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各地检察机关侦办的大案件在其侦办案件中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而小案件却越来越少。 虽然打击大案件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因为抓大案而姑息了小案,一方面,其助长了一些官员的腐败之风,是小案不断积累,而形成了大案,另一方面,一的姑息小案件也容易造成一些官员不再将小受小贿当成犯罪,从而猖狂的收受小恩小惠,进而造成了执法底线的倒退,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进程。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