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腐败的发展(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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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腐败的发展(2)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贪污腐败是一个普遍现象,不只是中国有,世界各国也同样普遍,中国的贪污腐败的原因有几点;一,中国的贪污腐败所在于“人情”二字,中国人的社会是熟人社会是人情社会。往往人情大于天,无视各种规则与制度。甚至利用自己的身体作为本钱谋取不当利益。往往这种行为被中国人所接受。二,晋升观不正常,公务员往往看到同事职务晋级,心态不平衡。从而想歪点子走邪路,靠拍马屁,请客,送礼做到让上级满意,从而使自己的职务官级能得到提拔。但是他们请客送礼需要很多的钱,自己的工资不够,只能从社会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贪污腐败。三,人类的贪欲,人的贪欲是永无止境的,国家公务人员其本身也是一名普通人类,也是具有贪欲的。其贪欲最好实现,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达到非法的目的。
(三)贪污腐败的社会危害
贪污腐败作为世界各国的必须消灭的隐患,其严重性不言而喻。一、贪污腐败是影响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因,公平正义对于国家社会来说是最为基本的,如果一个国家连最基本的公平正义都丧失的话。其国家可想而知。二、贪污腐败造成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的大量流失。三、贪污腐败的最终目标是亡亡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和人民群众共同建立的。如一个国家人人腐败势必影响和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失去人民群众拥戴的中国将光辉不在。失去领导的国家将面临崩溃。三、腐败了就不能按劳分配,人人贪污,因此会严重打击劳动人民的工作积极性。四、腐败使职能部门失去职能作用,职能部门是为人名服务的,送礼者是为了捞取利益,受贿者也不会有何损失,久而久之,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无利不起早,则势必影响职能部门的效率。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