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王安石经济立法改革
时间:2019-08-22 13:0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要: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发生在北宋中期,同时这一时期又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从改革的背景上看,经济与法的关系是推动这次变法的根本动力。从改革的实效上看,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的矛盾是改革失败的直接原因。本论文网的目的就是要对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进行全面分析,希望可以为当今的经济立法改革提供一些方向,同时为国家的三农问题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38970 关键词:青苗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 一、立法改革的背景 改革是指由统治阶级发起的一系列的改变原有的经济政治制度的运动。从王安石的一些举措上来看,他的所有经济立法制度并不是一套体例完整的立法制度。但是从北宋的立法手段上看,编敕这种立法方式是北宋立法的基本手段之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王安石这些不成体例的经济立法。是对北宋的原有经济立法的变革。北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中期,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不仅体现出封建社会立法的特征,同时也是北宋社会特有经济政治背景下的产物。 (一)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北宋重商的大环境下 北宋是继唐朝以来的封建社会发展的又一个顶峰时期。农业的恢复与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得大规模市场得以形成和各种手工业的组织规模、生产技术都较唐朝有很大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进步是不可分割的,它在王安石立法改革上的反应就是北宋的重商政策上。在农业上更是源于北宋初期的不抑制土地的兼并,在商业上则是庆历新政的重商思想。其中就有王安石的“榷法不宜太多”,虽不能“尽罢榷货”的立法思想,其主张是国家应放宽对专卖产品的限制,让商人自由经营。 (二)农耕经济的发展对立法改革的影响 正如上文所谈到的宋初的不抑制土地政策。它带来的不仅是宋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更是神宗时期人地矛盾产生的根源,同时也是王安石经济立法改革的根本原因。当然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宋朝的土地政策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封建社会特有的生产关系和低下生产力不适合土地的集中生产利用。从当时的社会来看,人地矛盾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威胁着宋朝的统治基础。所以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多余农业生产有关。比如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 (三)冗问题直接推动了立法改革进程 上文的北宋农业生产矛盾,在神宗时期的统治上则表现为“三冗”:冗兵,冗官,冗费。无论是王安石的上事万言书和上神宗疏密均体现出王安石的对“三冗”问题思考。他认为如果不改变“三冗”的局面,就无法挽救北宋的统治。故而在经济立法上提出了开源节流的立法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三冗”问题可以说是王安石经济立法改革的直接动力。 二、立法改革的内容及特点 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的具体措施有。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均输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按时间的先后)。从法域的角度来看,它们分别属于以下两个部门法:经济法(青苗法,均输法),行政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民商法(市易法)。这些法律条文由于颁布的时间不同,故而相互的连接不大。同时在行业分类和法律本身的性质上讲,王安石经济立法又具有广泛性。它不仅涉及农业商业,而且在同一部门法里又含有现代的银行法,税法,商法的影子。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苗法 用现代的银行法的理论概而言之,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常平广惠仓的1500万贯石的粮食折合成货币,在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以五户为一保) 贷款给农民( 剩余的部分也可以贷给城里的非农户) ,每年有两次的贷款,分别是正月三十日前和五月三十日以前,半年后还款,可以用货币和粮食还贷,半年的利率是20% 。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