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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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


2.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包括:(1)隐私隐瞒权:权利人对自己的无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享有不为外界所知、不被他人干扰的隐瞒权。(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有自由的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3)隐私支配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控制,使其处于自己可支配范围内,并保持其秘密性,不为外界所知晓,这正是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和题中之意。(4)隐私文护权:权利人有排斥他人侵犯自己隐私的权利。
3.隐私权的特征
(1)自然人是唯一的隐私权主体,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无隐私权可言。但并不是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没有隐私,只是其隐私归入商业秘密的范畴,由商业秘密进行调整。(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领域、私人事件。私人信息包括:身高、体重、疾病、年龄等等;而私人领域则是指住宅及其控制的纯属个人的空间;私人事件为无关他人利益、不干扰他人的私事。(3)隐私权的范围受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限制。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优先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
(二)知情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1.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瑞典提出,但最先使用这一词语的确是美国,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物的权利,例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资料、政府的政策以及政府官员的品德和行为。张新宝给知情权下的定义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但是此定义忽视了一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是有知情权的。笔者认为知情权为一切法律意义上的人获取与其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2.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的内容包括:(1)知政权: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知晓国家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生活环境及个人资料,有权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事务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公民有权知晓其所感兴趣或与之有利益关的社会事物。(3)个人信息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其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员工或即将成为其员工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3.知情权的特征
(1)知情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因为作为市场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对于社会信息、社会事务、国家政策、法令有知悉的欲望,并且凭借这些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才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2)知情权既是公法上的权利也是私法上的权利。例如:知政权属于公法性质,而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属于私法上的民事权利。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国家官员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
国家官员作为自然人对其个人隐私有使其处于秘密状态的权利。而社会公众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有知晓其隐私的权利,因此,二者就产生了冲突。首先,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作为自然人,其理应享有隐私权,对于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事务享有不被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应当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得侵入他人的私生活之中。例如:官员的正常性生活、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等都是隐私权的题中之意。其次,从冲突的另一方说,公民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宪法所赋予其的知情权是不容置疑的,是任何人都不容剥夺的,因为它是公民行使其它相关权利的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过程中,应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民选举权与罢免权的行使;同时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只有这样才会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心,有利于国家的法规、政策的到人民的认可,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效率。例如:政府“三公”消费的公开以及有关政策的新闻发布会和听证会等等。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