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问题研究(3)
时间:2019-08-28 19:2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3.1995年公约 由于在1970年公约的实施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也引起了诸多市场国的不满,而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的现象并未减少,于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1970年公约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后制定并通过了1995年公约,此公约主要内容还是针对非法进出口及盗窃文化财产返还的问题,在前两个公约的基础上,对文化财产返还的时效首次作出规定,对于1970年公约中文化财产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当然该公约还是以文化国家主义为理念,但对于非法进出口与盗窃的问题,作出了有区别的态度:对于盗窃的文化财产,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返还的义务;对于非法进出的文化财产,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请求返还。 但1995年公约相较前两者公约而言,最大的突破是从公法性质转变为私法性质,使之成为第一部从国际私法方面解决文化财产返还问题的公约,并在对返还财产作出规定后,要求给善意占有人作出公正合理的补偿。从这一规定看,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来源国与市场国之间做出的利益平衡,也是为世界秩序的稳定做出的妥协。 (二)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各国实践 虽然国际上对海外文化财产的追索制定了具体的公约,但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文化财产的返还问题仍无法得到很好解决,所以各国在实践中也积极寻找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回购、外交手段、诉讼等方式。 利用市场对海外文化财产回购一直以来都是中国追索海外文化财产的重要方式,但其高额的资金及方式的不正当性让回购很难成为追索的主要方式。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则是很多来源国的选择,例如埃塞俄比亚通过与意大利长达6年的交涉,终于与其签订了相关协定,追回了阿克苏娒方尖碑。虽然一些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追回了文化财产,但我们必须承认此方式难度很大,受到国际环境、政治局面、国家实力等各方面的影响,且存在不稳定性。而诉讼方式是很多国家推崇的,从土耳其诉美国大都会博物馆的成功案例中可以看出,国际民事诉讼因其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与国际文化财产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性而将会成为未来追索文化财产的主流方式。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