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试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2)


(二)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还包括不特定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秩序、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结合醉驾行为所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等予以认定,法益侵害性的犯罪圈之外还有不存在危险状态的醉驾行为。如醉酒驾驶发生在无行人经过的深夜或人烟稀少的荒郊道路。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 具体包括:(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2)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和摩托车等。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对象须为机动车,危险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危险驾驶不包括酒后驾驶电动车。(3)有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即飙车,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或者超越其他车辆,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前面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人的驾车时间、路况环境直接影响行为的危害程度。“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才以犯罪论处。醉酒驾驶,顾名思义,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测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即0.8),或者在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单腿直立试验中被评价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的行为即可视为醉酒驾驶 。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这里的犯罪主体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员,不包括非驾驶员,如乘车人、行人等。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即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社会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等造成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以听之任之的态度,理应为间接故意。然而也有人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没有损害结果的要求,其构成不需产生危害结果,而过失犯罪均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讲,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非过失。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