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19-09-19 20:4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么了?这样的驰名商标还可以信任吗?等一连串的问题出现在我们生活中久聚不散,在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反思这是为什么了。 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具体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它大体上具有双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其渊源 1.驰名商标的含义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程序并经过有权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阐述为:在中国广为人知并且声誉较高的商标。它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 (1)驰名商标是经我国有关机关,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进行认定的商标。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对驰名商标进行相关认定。 (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拥有较高声誉。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市场”是指驰名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商标所代表的商品领域范围。“较高声誉”是指消费者真正对它产生了信任,且商标在商业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知名度,企业才可以取得更好的发展。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是指在商标所标示的行业领域内,为相关人士所熟知。这种知名度只要在相关行业内被熟知即可,并不要求为大众所熟知。 (4)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而且这种商品的质量水平必须是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拥有质量过硬的产品,才会进一步扩大产品影响力度和良好的信誉度,从而提升知名度,这样才会让消费者逐渐的长期接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成为驰名商标。 (5)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较高的识别性,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容易从驰名商标想象到具有特定质量和特定的经营者和特色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特别是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对消费者会产生一定的吸引力,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2.驰名商标的渊源 驰名商标的渊源是指,驰名商标的表现形式以及影响驰名商标发展的特定历史事件、特定行为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驰名商标的渊源主要有下列几个: (1)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中有条款指出,凡是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并签订协议,假如自己国家的法律允许,国家做出措施或者当事人要求,对注册商标的管理部门指出其在其他国家应该享有的利益被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复制、翻译或仿制,产生混淆,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应允许请求取消这种商标的提出。参加合约的国家可以规定一个时间段,在这时间段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针对一些恶意取得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使用的,不应规定为时间限制,而应是直接提出禁止使用。我国于18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第九十五个成员。这标志着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也是我国初步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法律依据。巴黎公约相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优尔条第三款规定,巴黎公约一九优尔七年文本第优尔条之二原则上可以应用在与注册商标所写明的商品或者服务及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在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就表明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者某种联系,从而有可能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 世贸知识产权协议里面的一些内容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既承袭了巴黎公约的规定,又原则上要求跨商品种类保护。这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对我国《商标法》的发展产生了促进的作用。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