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难的问题(2)
时间:2019-09-19 20:5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双向视听传输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优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该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可以采取的三种不出庭作证的方式。双向视听传输技术实际可以认为是证人“出庭”作证, 因为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是证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参与进来,当事人通过数码设备 可以现场与证人进行质证,法官也可以现场向证人提问。这种类似证人直接出庭作证进行质证的方式,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较之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 1.证人的书面证言 上述方式需要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假若证人因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只得向法庭提供书面证言。在某些特定条件或证人自身情况的限 制下,比如年迈体弱、距离较远、自然灾害等等,证人不便直接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也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由于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而不需直接面对原、被告双方及法官的询问,或许证人就会缺少紧迫感而采取比较轻率或不负责任的态度提供证言[2]。再者,证人提交的书面证言是以文字形式表现,并非证人口述,难免会有在作出书面证言到呈现在法庭的过程中被篡改的可能。证人仅提交书面证言而不出庭作证,法官单纯的依靠这份书面证言难以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就算这份书面证言是完全真实的,是证人本意的表达,但在效力上也难以企及证人出庭作证口述的证言,从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结果。 2.存储证言的视听资料 在常人眼中,录制的有声视频较之亲笔书信更具有信服力,证人证言亦是如此。证人在不能出庭作证且不能运用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时,为使证人证言更具可信力,常常会录制证人现场说的证言,以在庭审时提交给法庭。虽然在常人看来,视听资料比书信更让人信服,但视听资料同书信一样,都存在可能被造假或者改动的情形[3]。现代科技如此发达,在高超的技术下,视听资料被恶意改动也很难被看出来。并且由于在录制证人证言时,证人并不是直接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在普通的外部环境下对案件进行陈述,极有可能受利诱或者胁迫或者过多加入自身感情,导致证言与案件事实有较大出入,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二、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出庭作证费用及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正如前文提到的,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身在不同地方,作为了解案件的证人也可能在与之不同的 地方,证人距离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仅较远还可能交通不便。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必 定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承担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费。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证人有可能断断续续要出几次庭,并且每次开庭中间都有或长或短的间隔时间,在这个时间内,证人返回住所地就要再次花费交通费,或者负担住宿费以及更多的误工费[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这些费用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势必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甚至存在这么一种情况,证人本身情况非常拮据,难以先行拿出这期间的所有费用,那么何谈及时赶到受诉法院所在地出庭作证。再者,证人先行垫付这些费用后,败诉方承担补偿这些费用的责任,但往往败诉方还要承担赔偿胜诉方损失的责任,有些时候执行败诉方赔偿胜诉方损失都存在着困难,同样的败诉方补偿证人这些费用同样存在着困难[5]。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