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研究(2)
时间:2019-09-26 12:3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我国被告人权利保护现状 近年来,震惊社会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余波未了,浙江叔侄强奸案又成了媒体热炒的话题。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 在佘祥林一案中,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而在赵作海一案中,办案机关承认到,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刑讯逼供,甚至连法院也承认到,在刑讯逼供好几次后才得出9项有效证据。再来到浙江叔侄强奸案中,在这叔侄俩沉冤昭雪之后。媒体记者曾经问起他们俩,为什么知道自己没有罪却承认自己有罪。他们回答到,他们不仅遭到了公安部门的特别方式的讯问,还遭到了牢头狱霸的殴打,只为让他们尽快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其实简单想想不难得出,究竟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在知道自己明知自己无辜的情况下,还回去承认自己杀人这么严重的罪行呢?就像佘祥林,连续数10天的“突击审讯”,由两队警察轮番上阵轮番轰炸,是个人我想都会陷入极端疲劳,极端恐惧,甚至是神智不清的状态下,也会使其产生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从而意志被击溃。人出于一种本能的情况下,只要能让我休息,让我结束审讯,让我说什么都行。于是冤案就这样产生了。 (二)司法实践中仍未排除非法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由此看来被告人被定罪,合法的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浙江叔侄案中,经过调查组在事后调查,发现侦破本案的公安机关在当时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突击审讯”出来的口供就拿来当做“无懈可击”的“铁证”。而在杜培武一案中,不仅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有作案动机,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其杀人,有的只是一些疑点甚多的间接证据,更重要的是,最直接的物证,那把作案手枪都没有找到。不过所幸的是,也正是在这些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杜培武在从死刑改判成为了死缓,逃过一劫。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