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民工的工伤认定(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浅析我国农民工的工伤认定(2)


   (二)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事实和性质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性质特点:(1)工伤认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2)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3)须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申请的行政行为。(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拒绝接受认定结论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的职工从事的职业多种多样,根据工作的类别,我们可以将这些人员分为合同工和临时工。由于我国的农民工务工周期短、频繁换工等特殊现象。他们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就是我们所说的临时工。虽然他们来到了城市,但没有融入都市。离开了农村,始终与家乡保持着联系。他们亦工亦农,非工非农,就是如此,他们也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内。
   二、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的缘故是多方面的。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农民工在一个城市的稳定性比较差,他们在进行城市建设的同时还要兼顾着农业的生产。其次,农民工主要是通过社会关系找工作,这样就会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再加上农民工比较松散,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任何的组织。虽然有些雇主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是为了应对上面的检查,这些合同大多数都是临时拟定,签过之后就会被用人单位收回。另外一些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要缴纳各种保险。可是,农民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具有不确定性,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再加上农民工离开这个城市后,往往他们不会办理转移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和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二)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证据收集十分困难
    1.行政相关部门搜集证据时用人单位不合作
    工伤认定是一个行政部门的一个行政决定,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更是这些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但是许多企业在工作人员去调查之前都已做好了应对措施。有些人甚至逃避或改变自己的地址。从而使我们不能继续走下去。但是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促进用人单位不给予配合的态度。例如《工伤认定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法规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协助义务,可是对于不协助义务的后果却只是责令改正或罚款,几乎就是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后果,也缺少惩罚力度。也正是如此,才使用人单位对于行政部门的调查不予以理睬。
    2.受伤害的当事人事实关系确认困难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事实劳动关系。可是许多农民工根本就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形成这样后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但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许多农民工首先考虑的不是怎么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怎么得到这份工作。他们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不予以考虑,这就造成一旦发生工伤损害后他们根本就无法文护自己的权益。当他们咨询相关人员后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时。他们的用人单位早已做好了应对准备。审判实践中发现,许多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工资条、考勤卡等相关证据,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难以提供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往往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为由,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不能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的,则通知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