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转的条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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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转的条件(3)


3  我国征信模式的实践探索与选择
我国的征信体系虽然还有不完善之处,但地方政府早在十年前开始了探索征信体系的探索实践。2002年,上海、广东先后着手建立了各自的城市征信系统,从探索的结果看,地方政府征信体系的构建模式主要有:
(1)上海模式,是在政府推动下,以市场运作为主,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建立起来的。其发展思路是:首先实现三个跨越,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度;从为银行服务向社会其他行业和个人开放;以建立信用档案为基础,形成信用调查线索查询、个人信用评估、分析评分卡模式、个人资质证明的梯次化发展布局。其次是推动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市场化。第三是发挥理事会主导作用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初步形成的行业约束准则,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合理使用奠定基础。
(2)深圳模式,是在市政府的推动下,通过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协作,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集和个人资信评级体系。政府并不进行直接投资建设,而是委托中介公司筹建,完全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提供收取费用的服务。服务对象是先内后外,逐步推广。由会员单位组成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集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监督管理。
(3)浙江模式与深圳模式类是,都是由政府带头,在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下,组成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的联合征信体系。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实现了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用。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定期将信用信息,数据通过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形成公共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主要向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上述三种地方模式的共同点是:在征信体系建立初期应由政府负责推动;运作方式以市场化为主。其区别则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信用征信体系承建的投资主体不同,一种由政府直接投资,一种由中介机构投资;二是信用信息接受方式不同,一种是市场手段,一种是会员制手段。
发达国家的征信模式各有利弊,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及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选择适合我国的征信模式。实践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征信体系构建模式既不能照搬单一的市场主导型竟模式,也不能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应该结合我国信用环境的客观实际,选择“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征信模式。
政府主导是因为我国目前还处在征信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需要政府尽快建立征信的法律法规和完善征信制度。并且在我国征信数据开放程度不高,信用查询需求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出资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中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时间内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及大多数居民,并保证信用数据的全面、准确、可靠。
市场运作指征信机构应该以民营为主,按照市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机制,在不违反市场规则的条件下展开竞争,以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征信数据和更加全面优质的征信服务争取客户,抢夺市场份额。
该模式适用于我国征信行业的起步阶段,政府应该致力于完善征信制度的建设,为征信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给征信业务的开展奠定法律依据。在征信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的阶段,政府主要职责应该是监管和服务,并促进行业协会的建立,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减少政府的运作成本。
4  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