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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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那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能出现欠薪的事实行为,因而也应当纳入主体之中。
  再次,本罪的主体也应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国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如自始无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等类型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