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中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2)
时间:2019-10-13 20:0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兴奋剂是运动员为了得到更好的比赛成绩而食用的一种刺激类药物。现在被称为的兴奋剂大多是指对禁药的统称。2010年北京9月15日北京体育局宣布,北京市运会上出现两例兴奋剂阳性事件,两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被取消,他们是A组男子射击选手金某和女子组体操选手杜某。金某在9月10日和16日参加了男子50米气手枪和10米手枪决赛,分别获得了金牌和铜牌。 (三)竞技体育中的暴力伤害行为 暴力伤害行为是指在正常的体育比赛中,运动员为了比赛的名次,故意犯规过度,致使其他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行为。目前我国对此行为规制较少,刑法应当注意此类。中国巴西男篮群殴事件是指2008年3月19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进行的中国男篮与巴西男篮的2008男篮亚运热身赛第5场中,双方队员身体接触较多,上场后不久比赛就进入白热化,动作越来越大最后导致打架,比赛停止。 二、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按照我国《刑法》中第十三条章程中指出,犯罪中涵盖了侵害社会情节恶劣的、不遵循刑事法中的规章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的基础性特点。从中发现,法律能够对一个人的行为展开衡量,判断有无违反刑法,所以需要针对所形成的举动是否达到了刑法惩罚的界定。因此,在刑法中是否需要将竞技体育里产生的危害行为规范化呢,首先需要将其危害性作为分析切入点。 在竞技体育里的危害举动并未遵循法律规范的问题中,竞技体育里产出是的危害需要满足合法权益(也就是利益)侵害是恶劣的。所存在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以下方面凸显: 首先,运动水平受到了竞技体育中严重的制约。在比赛中竞技体育造成的危害行为存在多元化的特征,比如兴奋剂、非法暴力伤害、贿赂等多种手段,导致体育比赛中的实质意义消失,进一步降低了运动员提升自己水平层次的积极性。在国家的角度分析,国际比赛成绩主要代表了国家荣誉。竞技体育里形成的危害导致运用水平的增强受到了制约,比赛中产生的暴力、腐败迹象频繁,促使国家名誉与形象受到了局限。 其次,人们对体育包含的情感被竞技体育中产生的危害现状所改变。比赛自身属于公平公正、真实性高、激烈的,正因为这些特点,所以人们才会被吸引,才会去关注、欢呼呐喊。在体育赛场中由于不同类别的竞技体育导致的危害,未能将真实的经济实力表达出来,并不真实或存在的暴力的比赛导致人们观赏的兴趣降低,人们情绪受到的波动较大,感觉受到了严重的欺骗与玩弄,导致受众对体育保持的情感变弱。在消费者视角来说,体育观众接受的产品存在的不足突出,侵害了该法益。 再次,竞技体育中产生的危害行为增加了成本损益。一个专业运动员主要是从很小年级开始接受训练,一直到参加比赛,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耗费了人力物力。“黑哨”交易、体育经纪人“虚假中介”等多种竞技体育违法手段导致大部分的俱乐部只注重本身球队的培养,所以俱乐部球队投资中存在的不遵循法律的行为转变成了“经济泡沫”。 最后,竞技体育中对体育法蔑视。竞技体育里形成的危害行为导致国家《体育法》有关规定受到了威胁,个别竞技体育里的危害行为导致社会的秩序发展被限制。 三、国内外刑法对竞技体育危害行为的规制 (一)对“黑哨”行为的规制 最近几年发展力,“黑哨”的发展在国内出现频率高,并且情节恶劣。实际上,国外该行为也十分突出。为了改善这种有关行为的犯罪,每个国家针对现实的情况制定了解决措施。在全球中分析,最初竞技体育发展时,对于假球、黑哨等行为只是缩小到体育行业内部中,采取行政处罚或纪律制裁的手段解决。但在体育商业化到来,导致该现状不断深入,在商业比赛里黑哨等腐败开始不断的对商业体育赛事覆盖。促使每个国家察觉到单单依赖行业内的惩处力度并不够。慢慢斟酌“黑哨”行为是否需要在刑法中纳入。也就是说,现阶段全球每个国家都觉得“黑哨”举措导致社会受到了深远的影响。大部分国家开始采取了针对黑哨等贿赂行为的解决方式,在刑法界定中纳入此行为。从本门刑法中可知,日本针对受贿罪的规定十分具体,从每类受贿方式等都给予单独的罪名界定。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