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权威的思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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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权威的思考(2)


(1)在组织上:其他国家机构,即行政、检察、审判等都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根据宪法,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员以及司法机关的正职领导人都由同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罢免或撤职。
(2)在工作上:其他国家机关不仅要向人大定期报告工作,并针对某方面或某部门的工作要向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
(3)在行为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机关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除了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策的实行情况,同时也监督国家和地方领导人履行职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情况[4]。对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询、调查,行为严重者甚至罢免、撤职。显而易见,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大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从人大,不能凌驾其之上。
(三)现实生活层面人大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理论上人大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因为是人民赋予其权力,在它行使权力时,应充分考虑人民的想法和利益,因此需要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代表民意必须真实,将实现民意作为人大的职责。所以,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应该是被尊重、有权威、值得信任与依靠的。
二 人大权威面临的挑战
(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人大权威认识不足人大在现实生活中地位并不是最高的。有些时候,行政权常常超出人大,政府经常指挥导人大工作,或者只是将其看成一个工具。有的甚至是“政府领导人大,而不是人大领导政府”[5]在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司法权虽然并未有明显超越的行为,但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人大有时会因为组织的干预,而无法对司法权进行充分监督。例如,葛文满、郭进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他们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的专利权人。2013 年 3 月10 日,葛文满、郭进向宜昌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覃德元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3 月 20 日,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口头审理,经审查认定覃德元侵犯涉案专利权成立,作出停止侵权,并赔偿的决定。覃德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知识产权局撤销此决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专利权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制钵器安装的冲压芯头。覃德元在未经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活动, 因此侵犯相对权人的合法专利权罪名成立。覃德元不服,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但都遭到法院驳回。且最终判决文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决定。覃德元又不服,请求人大监督。经人大调查发现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在没有将技术和证据进行对比的情况下,草草的下决定书,直接判定其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的处理决定,这一行为属于遗漏重要审查内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建议撤销之前的处理决定。 但宜昌市中级法院认为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损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对纠纷实体处理产生影响的程序违法事实,仅属于处理程序上的瑕疵。而这些程序瑕疵不能成为证明处理结果丧失合法性的依据,所以无需作出撤销处理的决定[6]。可见,人大的监督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综上所述,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人大的地位在实际与理论之间仍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乃至是颠倒的。这恰恰反映了我国人大的宪法、法律地位在现实中还远远没有实现。
(二)人民群众对人大地位认识不深刻1.人大不是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首选。在实际生活中,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第一时间只会想起政府相关部门,并向其进行求助。当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理不符合他们的意愿时,便会抱怨政府部门办事不力,甚至不作为。不仅如此,他们更会将事情得不到解决无故归责于人大,指责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不到位,更有甚者对人大自身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提出了质疑。尽管这样,人民群众还是不会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这样人大便处于一种很被动的状态,人大地位也因此被大大的弱化了。2.人民群众对人大选举不重视。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的人大选举出现贿选现象,对于部分人民群众来说,他们更倾向于接受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而贿选这一行为恰恰满足了他们对眼前利益的追求。也正是由于这一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选举人大代表过于随意,缺乏应有的重视。这一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人民群众对人大地位认识不够深刻导致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