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的研究现状(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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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的研究现状(4)


3.新刑法与行为时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的,并且符合刑法时效之规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4.新刑法施行之前的行为,依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仍然具有效力本文来自优尔/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youerw.com。
(二)“处刑轻重”的比较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中的“处刑较轻”,1997年《刑法》本身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
1.以具体宣告刑为依据。
2.以刑法设置的具体法定刑为依据  。
以上两种思路哪种更具合理性和实践性?能否正确理解“处刑较轻”确切涵义,对于能否正确选择适当的刑法处理案件,并有效的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至为关键。关于刑法轻重比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如果新旧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此种情况下,首先,是主刑比较;其次,是附加刑比较。但是,这仅适用于主刑最高刑和最低刑都一样的情况。对于附加刑的轻重,依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指的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几项相对于主刑序列的由轻到重的排列。当然,具体罚金、没收财产的轻重,则以实际的罚金数或没收财产数为准。如果附加刑都相同,则看附加刑的适用要求,即“应当附加”和“可以附加”。显而易见,“可以附加”对被告人更有利。但是,如果附加刑的适用要求也相同,那么就比较适用刑罚的条件。总而言之,刑罚轻重的比较,既要包含主刑轻重的比较,也要包括附加刑轻重的比较。出现主刑轻重相同的情况,则考察附加刑的轻重。当然,在主刑轻重比较明显的情况下,附加刑的轻重就不需考虑了。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