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及防范措施(2)
时间:2020-02-19 12:5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因此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也得益于中国经济的腾飞。据《中国保险年鉴2014》,截至2013年底,机动车辆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720.79亿元,同期相比增长了17.87%,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5.99%,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财产险的重要支柱。但与此同时发展的还有机动车辆保险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不仅制约着车险的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也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行业的稳定的发展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一、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概述 (一)保险欺诈含义 所谓保险欺诈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的行为”[19]。 目前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一般认识是投保人通过故意存心放大事故损失程度或捏造或故意隐瞒事故产生的真实原因等方法来欺骗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要支付保险金赔偿,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的,实施欺诈行为的主体也是多样的。本文着重研究的是由投保人与其相关人员实施的车险欺诈,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虚假告知,出险索赔 现在大多保险公司都是以业务量的多少来考察员工的工作,因此部分不诚实的投保人就利用业务员这一情况,虚假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一般有下面列举的形式:首先,要有一个虚构的保险对象,投保人通过制造假证明来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个失实的标的,然后通过一场捏造的事故来告知保险人标的已经灭失了,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索取赔偿金。其次,个别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偷偷变动保险标的车辆的用途,如起初是按照非营运属性投保的,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将车辆用途如改变为营运的,风险增加时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并隐瞒其使用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虚假的证据,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伪装成保险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2.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种情况是指机动车辆出险尚未投保,在出险后才对标的车辆进行投保,并将之前的事故伪装成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以获得保险赔偿的现象。此类现象的特点就是标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与保险起保的时间或终止的时间非常接近。这种欺诈的行为利用的就是业务员为了多揽业务的心理,放松了对标的车辆验车的要求,等到保险起保后再告知保险公司出险,通过伪造出险现场和有关的假证明来欺骗保险公司。 3.无中生有,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无中生有这主要是指投保人就现实中标的并没有发生的实际损失但却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通过制造虚假事故,故意为标的车辆更换新的零件(不属于保险责任)等手段来骗取车辆修缮金的欺诈行为。故意造案就是投保人为了实现骗取保险金而有意使标的车辆进行不必要的损失。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反保险欺诈的案例中就有用这种方式进行保险欺诈的:在2013年就有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车使骑车人徐某撞伤。但这件事故其实是因为徐某在拆迁施工中坠楼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乔某为了躲避责任。减少赔偿,就和同伙一起伪造了上诉的交通事故,企图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 4.编造原因,隐瞒案情 投保人在标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对于其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是需要投保人承担较高比例的,则存心隐瞒掩饰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或编造失实的叙述,误导保险公司相信这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且应该赔偿保险金。常见的手段有: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过后报案时却向保险公司隐瞒真实案情;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在事故发生后叫持有效驾驶证的同伙冒充驾驶人的。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