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3)
时间:2020-02-27 10:3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㈠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经验 1、美国 ⑴监管架构及方式 美国采取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来管理P2P网贷行业。这种严格的双层监管方式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起到一定的功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曾多次出现在P2P监管的相关文献中,是美国网络监管的大头,由其及州一级证券部门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一级金融机构部门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2008年,SEC根据豪威检验和Reves检验两个判例判定P2P网络借贷业务中都包含证券的发行,从此将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纳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范畴,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都必须向SEC登记注册。像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创办于2007年5月的Lending Club,也因为业务涉及到证券交易的发行,为了避免遭受强制关闭而主动歇业,在第二年的4月才向SEC提交了注册登记的申请,10月份完成注册登记后才正式恢复营运。然而2008年9月份,美国最早创立的借贷平台Prosper却因为没有注册收益权凭证,违反了美国交易法中“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的规定,被SEC以暂停营运的命令关闭网站,随后才正式提交注册登记。SEC的监管不但规范了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秩序,而且也使得其他平台由于过高的运营成本而退出市场,促进了行业集中度。注册登记时,P2P借贷平台需要向SEC提交涵盖发行说明书在内的所有登记材料,发行说明书内则包含了P2P借贷平台的创办人、资金规模、运行流程等全部信息,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在这份发行说明书中,详尽地解释和说明了平台关键财务报表、平台运作过程、收益权凭证总额以及风险提示等数据内容。 虽然P2P的运营被纳入了证券监管,但要明确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和我们了解的一般证券发行并不一样。普通证券根据规定在登记生效后全部一次性配售,而P2P的收益权凭证却是采用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储架发行标准。换句话说,P2P平台运营者要先注册一定数量的收益权凭证,然后在促成每一笔贷款的同时发行相应份额的凭证。因此,他们还需要不断地补充完善后期出售的凭证份额与其对应的贷款的信息资料,将这些补充材料更新到发行说明书中。补充资料要记录好每笔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对应的借款人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还贷利息、期限、具体用途和服务费用都要一一说明。 州一级的P2P业务开展不仅需要在SEC登记注册,还需要根据州际的证券立法向相应的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目前,美国国内最大的两大网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 分别取得26个州和43个州发行收益权凭证的权利。 另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虽然不是监管部门,但可对不在其权力豁免范围内并参与到第三方债务催收中的P2P网络借贷企业采取执法行动,也就是说它在P2P监管中会承担一定的执法责任。专门设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在P2P行业监管中担任重要角色,强化了金融监管力度。 ⑵立法和信息披露 美国没有制定专门法律针对P2P监管,主要是从现有的法律内容中寻找到有用的监管措施。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信息披露方式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主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反诈骗和其他相关责任来保护放款人利益。SEC采取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要求P2P平台运营者公布所有可能影响到收益权凭证买入卖出决定的重大信息。以Prosper为例,Prosper Funding LLC在2014年3月3日到3月21日的披露情况来看,它平均每天需要按要求进行约2.1次相关信息披露:而且美国的P2P平台还要依照交易法规定进行季报和年报的披露。这种高强度的披露要求大大提高了P2P的行业门槛,SEC也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网贷行业的准入标准。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