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
时间:2020-02-27 13:3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再次,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贯彻国际公约精神的需要。当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公约和大部分国家,越来越认识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都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地位和价值进行肯定,并建立了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立法来给予保护。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是按照统一的方式来进行。一些做法是强调注册原则,一些做法是强调使用原则,还有一些是强调先用权。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和方向。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序进行,离不开未注册驰名商标这一部分所做的贡献,与其权利是否受到全面完整的保护息息相关。现在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频繁,要想在这世界的经济竞争中处于领先的地位,那么就必须与时俱进,跟上优秀国家发展的步伐。对此,我国也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公约,增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成为国际上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发展当中也积极响应国际公约。因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贯彻公约的精神,遵循公约的规则,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上逐渐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 最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保护各方利益的需要。对于权益者而言,其所拥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将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创作获得一定的鼓励,更进一步激发创造者的潜能,不断地加强改进,达到更多人的期待标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对于消费者而言,未注册驰名商标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可以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放心选择知名商品,摈弃非法侵权产品,消费者所购得的商品质量或接受的服务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并且符合其自身的需求,同时也使未注册驰名商标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而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保护,才能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保护层面的漏洞来侵害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质上也是在平衡各方的利益,使他们获得应有的权利,所以构建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二、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价值日益凸显,然而随着发展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侵权现象,我国的法律在立法和司法上相应地给予保护,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但是也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分析。 (一)侵权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为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价值。但是在取得成就的背后,也存在着许多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纠纷,一些权益者的利益受到了不法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一定的影响。曾经发生过的“惠尔康”、“苏富比”、“妇炎洁”等商标纠纷案例,轰动全国,给社会带来较大程度的反响,引起司法界的关注和探讨,此后类似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目前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即未经过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而使用该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抢注商标。即在驰名商标使用人之前到商标局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三,抢先进行其他注册。即为了间接地抢占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而将其标记注册成商号,域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行为。 不法商家都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恶意使用或抢注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中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比较典型的如蒙牛“酸酸乳”案: 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公司发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建军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在品牌、包装和装潢使用和蒙牛公司相似,容易混淆消费群体,所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汇,但蒙牛乳业公司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推广,特别是2005年“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得该商标事实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虽然蒙牛乳业的“酸酸乳”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商标部门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此,呼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蒙牛乳业公司“酸酸乳”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是终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个案例也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开了一个先例,即法院在审理上的观点是蒙牛公司的商品标识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影响度,尽管还没有被核准注册,也可以认定其为驰名的商标,这样的做法将使得企业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