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3)
时间:2020-02-28 17:2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结算方法通常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本文将着眼于它们的定义和特点,具体分析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一)汇付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结算风险 汇付,通常是指进口企业自己主动通过银行将资金款项汇给出口企业的方式。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具有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特点。使用汇付结算方式,银行通常只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但不承担其他付款的责任。 出口企业在使用汇付方式时存在的主要风险体现在货到付款当中。汇付结算时,出口商往往先行发货,进口商收货后才会按规定付款。它有两种实现的方式:第一种是售定,就是说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出口商待进口商确定收货验货后才收到其汇付款项。第二种是寄售,也就是说出口商委托国外进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上代售货物,货物顺利卖出了,出口商才能收到货物款项,被委托代售的进口商会先从货款中收取一定的佣金。 国际结算中,不管使用何种汇付方式,货到付款均只利于进口商,而出口商却必须承担两方面的责任和风险,即货物出口前融资问题的解决以及进口商无力付款或故不付款的风险。出口商如果遭遇进口商拒不付款的情况,货物又被进口商握在手中,此时往往会陷入钱货两空的窘境。 (二) 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结算风险 托收是指国际结算中,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先开出汇票,加上相应的货运单据一起委托给出口地银行,以其在进口地银行的代理行为中间桥梁,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与汇付方法属于商业信用,银行通常只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但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以及检查单据的齐全性、审核单据与所签订合同的吻合性等义务。托收方法有四方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 托收方式如果不将货运单据附带在汇票中一起托收,则称为光票托收,但一般需附带货运单据,即跟单托收的使用更频繁。而跟单托收一般又分两种方式,一种是付款交单,简称D/P。在D/P方式下,进口商必须先付款,出口商才会交出单据,这个过程通常是由出口商所委托收款的银行进行操作。另一种托收方式是承兑交单,简称D/A。在D/A方式下,进口商要按照规定先承兑汇票,出口商才肯交出单据。这一过程同样由出口商的托收银行进行操作,与D/P的不同在于,D/A方式下进口商承兑即可得到单据提货,出口商则要等汇票到期以后才取得这笔款项。 我国出口企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通常存在以下风险:首先,进口商可能因为经营不善、入不敷出而失去偿债能力,无力付款;其次,进口商还可能借故拒付款项,如以货物价格在发货或突然下降,或以单据中的相关货物规定与合同签订内容不符为由要求减价,不然就拒付款项;另外,进口商因疏忽大意未办好货物进口许可证,海关因此扣留货物或对出口商进行罚款;最后,出口商还有可能因为进口商给付该国货币,致使出口国外汇货款在滞留于进口国没法及时周转。由此可见,出口商选择承兑交单的风险往往比付款交单更高。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结算风险 所谓信用证,是指银行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下,向受益人开出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单据支付固定款项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书面付款承诺。按付款期间的长短来讲,可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与远期。即期信用证下开证行见票即付,出口商收汇迅速。远期信用证下,要求开证行必须见票承兑,所以银行承兑其实也就承担了对该票据的无条件付款责任。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