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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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2)


1.2民间借贷的发展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早期的实物借贷到如今的货币借贷,其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上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古代,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民间借贷活动已经十分普遍,到唐宋时期,繁荣的商业更是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柜坊、质库等从事专业借贷活动的机构逐渐发展起来,形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雏形。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使得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加速成长起来,民间借贷重获新生。另外,迅速增大的资金流动量更是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至此,民间借贷发挥了它在融通社会闲置资金、协调城乡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主要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对民间借贷的存在方式、操作原理和未来发展预期进行描述或者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从微观层面选择典型地区进行实证研究,从操作层面选择民间借贷或民间融资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研究。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可知,民间借贷业务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却缺乏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因此民间借贷业务存在着诸多隐患。所以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必须要制定监管和管理机制。另外,民间借贷的存在对我国金融、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一是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限制民间资金的去向,可以减少国家在不支持或者命令禁止的行业中的调控力度,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二是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资金保障,促进民营经济、三农经济的发展,有效地补充了正规金融市场的不足;四是可以养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在相互坦诚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五是明确的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出现盲目性的借贷和投资行为,降低非法借贷的危害。
1.3民间借贷的分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包含说,此学说赞同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一种方式,或者说民间融资包括了民间借贷,认为民间借贷是金融性的,是金融体系外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且合理的金融,这种民间借贷是在合法范围之内,是被法律所承认的。第二类是合理但不合法的金融,如地下私人钱庄。第三类是不合理且法律不认可的金融,主要指的是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和不被法律所认可的金融。第二种学说是等同说,即赞同民间借贷在广义上与民间融资是相同涵义,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互换使用。在这种观点之下,民间借贷是由民间金融资本运作发生而自发产生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根本是解决民间资金的流动,带动民间经济发展。然而,在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相对较少,民间借贷相对原始,主要方式以私人之间、个人企业之间借贷为主,经济发达区域有着组团投资、私募等方式。第三种学说是阶段说,即民间融资存在差异生长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低级阶段,即有着分散性特点且无组织的民间借贷,第二个阶段是高级阶段,即较聚集且有组织民营金融。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民间借贷体不是长久性的,民间借贷是无组织的融资,相反民营金融体现为有组织的、具有专业化规划的融资方式,这两者虽在业务规则制定上有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区分意义很小,为部分学者所采纳。”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