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2)
时间:2017-04-15 20:5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2.1 著作权之私权属性要求刑法保护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从产生方面来讲,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产生而产生,而作品由作者创作,是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自其产生即应当由作者所有,故而著作权得到法律保护具有合理性。从性质上讲,著作权本质上属于一种私权,与所有权具有相似之处,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而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会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故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法律的保护。 2.2 著作权之公益属性要求刑法保护 著作权本质上虽属私权,但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正从传统意义上的私权逐渐演变成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著作权兼具私权和公权属性。 著作权是基于人的创作而取得,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创作本身是有益于社会和公众的,作品可以丰富人们的思想和文化生活,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基于作品的价值,因而需要授予作者权利。如果不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则不利于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作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就难以调动起他们进行再创作的积极性,整个社会也就缺少一种创新的动力,出版商的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了无源之水 。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法律保护,可以使创作者获得一定的利益,进而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作品的产生和丰富。基于著作权的公益属性,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有利于社会的长久发展。 3 国外主要国家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3.1 英美法系国家对版权 的刑法保护 3.1.1 英国版权的刑法保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具有近现代意义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和内容也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英国对于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罪名较多,包括制作侵权复制品罪、进口侵权复制品罪、散发侵权复制品罪、出售侵权复制品罪、出租侵权复制品罪、占有侵权复制品罪、占有侵权物品罪、公开展览侵权复制品罪、未经授权播放录音、影片罪、未经授权表演作品罪等。 具体内容集中规定在版权法第 107 条。该条第(1)项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实施下列行为者构成犯罪:为了出售或出租而制作;非为私人或家庭使用目的而进口;在任何侵犯版权目的支配下而在商业过程中占有、出售或出租,或提议或公示欲出售出租,或公开展览,或散发,或在非商业过程中以损害版权人利益的程度散发作品的侵权复制件,而且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此种复制件侵犯版权。 该条第(2)项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制作专门设计或改造用来复制某一特定版权作品的物品;或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认为,占有此物品的目的是将被用来出售或出租或在商业过程中为制作作品之侵权复制件,而占有这样的物品。 该条第(3)项规定侵犯邻接权犯罪的行为。除接收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方式外,以下方式侵犯版权:公开表演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或者公开播放或放映录音或影片,如果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著作权将受到侵犯,那么任何导致这些作品被如此表演、播放或放映的人将构成犯罪。法人实施上述行为同样构成犯罪,被证实是经其经管人、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官员,或者可能使他们同意或默许而为之结果,该人与法人共同构成犯罪 。 在刑罚上,英国对侵犯版权犯罪适用监禁与罚金两种刑罚,但处刑都比较轻。对于犯制作复制品罪、进口侵犯复制品罪、散发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人,在简易审判程序下,判处 6 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不超过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在陪审裁决程序下,判处 2 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处。其他侵犯版权犯罪,在简易审判程序下,判处 6 个月以下监禁或不超过罚金标准第 5 级数额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对表演者保护采取单独刑事立法方式,未经书面同意,行为人故意将表演者的表演录制成唱片、拍摄成电影,为商业目的复制、出租此类唱片或影片,或故意向公众广播他们的表演实况,除没收非法制品外,还将被处以罚金。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