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正确理解与适用(3)
时间:2020-07-29 20:0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竞合,负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补充责任。这个属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类型。笔者认为本案的情况可以归结为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餐馆理应对就餐顾客提供基本的保护义务,而这个就是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得不到很好的不履行造成的损害与刘大爷自己倒酒精失火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同一个损害,那么就构成了所谓的责任竞合关系。 (2)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书时候里面有损害赔偿相关义务规定。那么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使得合同中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则侵权行为人便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中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由此产生。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竞合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 (3)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偶然竞合引发的补充责任。 多个侵权者因为各自的侵权行为使受害方遭受到同一损害,但是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每个侵权行为人都应该对此损害担负起全部责任,可谓是互为补充责任。比如,定作人的指示有过失,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这是替代责任;而承揽人与此同时也有错的话,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时,那么可以说承揽人与定作人成立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