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监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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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监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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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1  引言

通过对我国国内监狱管理法和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对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正是因为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现实中监狱管理出现很多重大的问题,这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此篇文章旨在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角度出发,指出其保护的必要性和规范意义,并提出一些建议。

2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概念

服刑人员是指被触犯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正在执行的犯罪分子。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1]我国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是受到限制甚至是剥夺的,它与人权理念相违背,同时违反宪法,也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相左。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几乎各国宪法都对公民的劳动权做出了规定,服刑人员是被判处刑罚的人,但他们的公民身份依然具备,当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劳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从监狱方面来说,这也是监狱用来改造犯人的手段之一。与此同时,服刑人员通过劳动以改善生活。所以在我国建立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因如何构建呢?本人认为,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再参考他国的成功经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使我国的监狱工作得到巩固和发展。

马克思称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2]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服刑人员属于公民一员,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但如果没有被剥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拥有。所以,保护服刑人员的合理劳动既是监狱的工作,也是保护人权的一种表现。监狱的目的就是改造服刑人员,以劳动的方式是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掌握一些的生活技能,克服懒惰心理,改变其内心世界,直至形成与自然社会高度融合的新的思想品质。服刑人员与普通劳动者是存在区别的,他们的劳动是法律所规定的并且带有强制性,是监狱为了改造服刑人员而对他们进行的强制劳动。[3]

3  服刑人员劳动的特性

3.1  劳动是服刑人员的权利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残余刑在一年以上) 的服刑人员的改造场所。[4]为了达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目的,监狱通常会组成其参加劳动。此类劳动的开展除了提升服刑人员的谋生技能之外,还逐渐丰富其业余生活,帮助其充实的度过改造期。从中可见,在服刑人员和监狱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是一种特殊时期、特殊地点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一时期,犯罪者的自由受到剥夺,法律规定其必须服从管理,遵守监狱的相关制度规定。

尤其是对于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者,更有必要安排其从事一定的劳动。这是通过强制力的方式来矫正犯罪者不劳而获的思想。对刚入狱的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对监狱环境有着强烈的抵触,有极强的逆反心理,所以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3.2  劳动是服刑人员的义务

我国《监狱法》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做出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合力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3]从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服刑人员参与劳动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义务且具有法定刑,服刑人员对是否参与劳动不具有选择权,只要其具有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劳动。而服刑人员参与劳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接受矫正、培养一技之长,而非赚取基本的生活费用,其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都有国家的财政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