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传媒与法制从苏报案出发(2)
时间:2020-07-29 20:2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1903年6月9日,《苏报》在“新书介绍”一栏上介绍了邹容的《革命军》,并发表了章太炎的《<革命军>序》,甚至直指光绪为小丑。1903年,清政府派人查封了《苏报》,并且逮捕了《苏报》的主人陈范和主笔章炳麟、邹容等人。 (二)苏报案的审理 以章太炎、邹容为首等人被捕后,清政府派出官员多次与各国公使、领事和租界会商,要求引渡。但上海租界当局为了维护治外法权,又迫于舆论压力,拒绝了清廷的引渡要求,就对此案进行了会审。苏报案引起各界舆论的密切关注,这场案件背后透露各种力量间的比较和妥协。 7月15日,苏报案第一次公开审理,前后共七次庭训,时至当年12月24日判决:章太炎及邹容永远监禁。为树立政府威信,清廷为严办苏报案,不惜会商请求引渡,但是此间发生的沈荩一案,却更为清政府的负面形象雪上加霜,更由于该判决受到几个当事人及舆论的坚决反对,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1904年5月,当局不得不改判章太炎监禁三年,邹容监禁两年,《苏报》永远停刊。至此,这场以清廷为原告的诉讼方告结束,史称苏报案。”[ ] 二、苏报案产生的法制回应 那苏报案作为关键性个案,与清末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制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互动关系? 到底是苏报案的发生促进了清末的法律转型,还是清末法律体制导致了苏报案的发生?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苏报案的意义 苏报案作为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揭示了当时革命派对言论自由意识的淡漠,过程的轰轰烈烈折射出严重的历史缺失面:从新闻事业演变的视角来看,打着民主革命旗号,却并没有争取到言论自由。我们可以发现,革命派对于言论自由权力的意识淡漠,严重忽视建立保护言论自由的秩序;而从苏报案发生的背景、过程、审判及引用法律的角度出发,则显示出中西方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不同理解,相比之下,上海租界内言论出版有更多自由但也有局限性。换言之,环境特殊的租界在一定程度上对革命报刊报社的发展比较有利,但想要完全依赖却是靠不住的。 (责任编辑:qin) |